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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有關香港的三則消息,同時出現。這三件事緊密相關,都是觸發這場反送中運動的關鍵。一個是觸發「逃犯條例」修訂,也被稱為「送中條例」的「陳同佳案」,主角陳同佳出獄,圍繞他在哪裏受審,也成為輿論熱議的焦點;二是香港保安局長李家超,在立法會按林鄭此前的承諾,正式宣佈撤回「逃犯條例」修訂;三是英國《金融時報》報道,北京可能考慮,在明年3月前,替換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接替人選可能是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或是前金管局局長陳德霖。
陳同佳情殺女友 案件始末
我們以陳同佳案為主,帶到另外兩件事。陳同佳10月23日上午,已經在香港出獄。他在牧師管浩鳴的陪同下,向媒體講話,向死者潘曉穎和她的父母,以及全體港人道歉。隨後他坐上管浩鳴的車子離開。管浩鳴表示,陳同佳會先休息一下,然後再商討去台灣的事宜。這段期間,陳同佳由管浩鳴暫時「看管」,而管浩鳴被認為是親北京的建制派人物,他同時擔任北京政協委員。
陳同佳2018年初情殺女友的案子,成了港府「送中條例」的導火線。
陳同佳和女友潘曉穎,一對年輕的香港情侶,2018年2月8日開始,結伴在台灣遊玩。他們已經相識幾個月了,女生比男生早一年出生,2018年已年滿20歲。這一次到台灣玩,是因為2月14日情人節。當時媒體報道,潘曉穎臉書最後一次更新就是在2月16日,她發帖說:我曾度過的最棒情人節是this year。可見她對男友是相當滿意。16日晚上,兩個人還一起在台北逛夜市,陳同佳買了一個粉色的行李箱,從監控錄像可以看到,兩人17日凌晨0點26分,一起回到了台北紫園旅店。
潘曉穎的媽媽後來對媒體說,17日的凌晨1點還收到了死者的短信,說自己17日的晚上將回到香港,可沒想到卻成了絕筆。大約過了1個小時,也就是17日凌晨2點左右,男友陳同佳與潘曉穎發生爭執,原因是陳同佳得知潘曉穎已身懷有孕5個月,可是腹中胎兒卻不是他的,陳同佳還看到了一段潘曉穎與另一個男生在一起的影片。
當時失去理智和人性的陳同佳,親手勒死了女友,把屍體放到了逛夜市買的粉色行李箱,然後陳同佳繼續睡覺。17日早上,陳一人拖著笨重的行李箱離開旅店。他乘坐台北捷運,選擇將行李箱和裏面的屍體,拋棄在捷運竹圍站外公園的草叢裏。當天,他一個人,坐飛機回香港。
潘曉穎的父母因為女兒遲遲未歸心急如焚,問陳同佳,陳同佳撒謊說他跟潘發生口角,不知道其下落。女兒失蹤,雙親向香港警方報案,警方最初以「失蹤人士」跟進,三個星期仍無結果。3月11日,潘曉穎父親正式向台灣警方報案。
同時,香港警方調查發現,陳同佳自己從台灣回去,但是潘曉穎沒有離台的記錄,探員在調查陳的時候,揭發他持有女朋友潘曉穎的銀行提款卡,並且已經多次提款。於是,3月13日下午,香港警方在將軍澳區將男子拘押扣查。在警方訊問下,陳同佳供出了自己殺人棄屍的行為。
3月13日晚,台灣警方也宣佈,在捷運竹圍站外公園尋獲潘曉穎遺體,後來法醫鑑定潘曉穎的確已懷有身孕。3月29日,潘曉穎遺體運回香港。
調查發現,殺害女友後,陳同佳盜取女友價值2000港幣的數碼相機,價值6000港幣的iPhone6手機,還有一張銀行卡。女友死後,陳同佳在台灣使用女友提款卡提取2萬新台幣,回香港又先後3次提取港幣共1.92萬元。財物加現金,合共約3.2萬港元。
2019年4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以四項「洗黑錢罪」,判陳同佳29個月刑期。當時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若表現良好,同年10月即可出獄。最終,陳同佳因洗黑錢坐監的刑期,被定於2019年10月23日上午9點結束。
一個問題爭論至今:誰該審陳同佳
陳同佳殺人,為甚麼後來只以洗黑錢被判刑呢?
根據香港政府2019年10月20日的一份最新新聞稿來看,理由是這樣的:香港警方去年3月拘捕陳同佳,經調查發現只有充份證據控訴陳同佳洗黑錢罪。
這也是這個案件最複雜的地方。命案發生在台灣,但卻是香港人殺害香港人。那麼,這起命案的審判,到底該由誰去負責呢?
根據台灣法律:只要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的人,都適用刑法。台灣擁有司法管轄權,台灣可以對發生在本土的刑事犯罪進行審判。因此,2018年的3月、4月和7月,台灣三次向香港政府提出司法請求,包括取證和台港司法互助協議,希望香港政府能把陳同佳遣送到台灣受審,但這三次都沒有得到港府的回應。2018年12月3日,台灣士林地檢署決定,向陳同佳發佈通緝令,有效期長達37年6個月。士林地檢署也曾請求港府協助,遣送被告到台灣受審,但也沒有得到回覆。
香港政府此前沒有回覆台灣有關取證和司法互助協議的請求。那這個案子是不是該由香港來審呢?從台灣的角度來看,作為司法獨立的香港,是有自己的獨立司法管轄權的,不是完全不能對陳同佳案作出審判。
第一,香港掌握部份證據。
今年10月17日,台灣陸委會和法務部表示,陳同佳和被害人都是香港居民,而且香港方面已經掌握很多沒有提供給台灣的證據。10月21日,台灣內政部長徐國勇在立法院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說,陳同佳是案發後一個月在香港被捕,所有口供都是在香港錄取,而截至目前,港方也沒有給台灣相關口供證據。
第二,嫌疑人香港就可能預謀犯案。
也是在10月17日,台灣陸委會和法務部還表示,陳同佳有可能在香港就已經預謀犯案,這也讓香港具備行使司法管轄權的條件。
第三,香港於情於理,應當優先審判。
10月22日,台灣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在記者會上提出有關陳同佳案件的三點原則,原則之一就是:台灣和香港都有司法管轄權,港府在陳同佳羈押期滿前有職責追訴犯行,應考慮到港人港審的優先性與便利性,由港方優先審理。另外,法務部部長蔡清祥認為,考慮到家屬心情,港府也應該優先審理此案。而且本案可先由香港法院裁定管轄權問題。
總結來講,台灣方面認為,香港不是不可以行使司法管轄權審理此案,至少是可以先審。
對於以上幾點,香港律政司近日回應說:第一,香港沒有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人的證據;第二,陳同佳在台灣涉疑犯罪,香港對此沒有司法管轄權,有關當局也不可能繼續關押或向他追訴涉嫌在台灣犯的罪;第三點,就是基於港台共有的「一罪不能兩審」原則,如果陳同佳涉嫌殺人的案子在香港審了,被判無罪,那麼去台灣,根據「一罪不能兩審」原則,也不一定會判陳同佳有罪了。
香港方面的回應,其實以上第一點和第三點是相互依存的,就是如果台灣方面願意提供證據,那麼港府有了充份證據,可能也就能夠做出比較公正的審判了。於是,台灣陸委會表示,台方願意提供相關證據給香港,讓香港實現公平正義。
事情發展到現在,顯然香港還是想把人送到台灣去,但其實正常來講。無論在香港和台灣,雙方進行司法互助,都可以推動案子的進展。但為甚麼這件案子到今天陳同佳出獄,還是僵局呢?
這就要講到最核心的問題了,就是台灣民進黨方面質疑,香港一直在「政治操作」。
從「送中」到「自首」
10月22日,台灣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在記者會上指出,港府為推動「送中條例」而迴避台港司法互助途徑,始終不願對台港司法互助協議作正面回應。他還舉例子說:連北京都可以跟台灣談司法互助協定,為甚麼就林鄭月娥不行。
2019年2月12日,香港當局以陳同佳殺人案為由,展開《逃犯條例》修訂,公眾諮詢期往往都有1個月,但這次《逃犯條例》修訂只給了20天的公眾諮詢期,3月4日結束。還是在3月份,港府將《逃犯條例》修訂送交立法會審議,除了台灣,又加上了中國大陸和澳門。
這個從表面上看,是香港政府想藉此把陳同佳引渡到台灣,但同時又不想把台灣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來對待,而是中國大陸的一部份。但是呢,外界對這個《逃犯條例》修訂憂心忡忡,因為一旦通過,不僅香港人,所有在香港求學、工作、旅行的外國籍人士,甚至在香港機場過境,都可能藉由這個修訂後的《逃犯條例》,送到一向被認為存在酷刑和司法嚴重不公的中國大陸受審。
因此,這個條例剛一出來,就引發香港泛民主派的憂慮,被稱為「送中條例」,泛民主派發起了持續的抗爭,直到今年6月林鄭月娥政府強行在立法會推《逃犯條例》修訂過關,引爆至今不休的「反送中」大潮。
在反送中浪潮下,9月4日,林鄭宣佈將撤回修例。也是在10月23日下午3點前後,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正式在香港立法會宣佈,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他本人和林鄭等港府高官,也都因為《逃犯條例》修訂而喪失民心,在宣讀撤回修例後,遭民主派議員高喊「下台」。
香港特首林鄭本人,也在反送中浪潮的衝擊下,面臨兩難處境。英國《金融時報》日前更引述知情人士的話透露,中共政府正在制定一項計劃,在明年3月前撤下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任命臨時特首完成餘下任期,林鄭任期原本到2022年結束。雖然這個消息被中共外交部發言人否認,稱是謠言,但是林鄭在香港民心盡失卻是不爭的事實,當局如果想平息反送中,撤下林鄭應該永遠是擺在桌上的選項之一。
對於港府不回應台灣的司法互助請求,轉而強推《逃犯條例》修訂,台灣前總統陳水扁表示,港府以遣送陳同佳受審為藉口修改「逃犯條例」,修法內容原本只有台灣,後來卻加上中國大陸和澳門,但台灣陸委會今年5月就公開向港府喊話,「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但港府一意孤行,這顯示「港府對移送陳同佳是百分之百的政治操作」。
而香港一直拒絕與台灣簽署司法互助協議,而是強推包含中國大陸的引渡條例,台灣陸委會的聲明或許能回答港府為甚麼這麼做,陸委會批評「港府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份,致雙方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
而10月18日,香港傳出消息,說陳同佳由建制派牧師管浩鳴勸說,願意去台灣「自首」,也被台灣懷疑是同樣的政治手段。
台灣陸委會質疑,從要自首宣佈的時間點和勸服陳投案的相關人士及其背景,均可輕易看出背後有政治力量精心操作。並指出,港府表示疑犯自首後,會積極依法配合,提供證據,但又說沒有法律依據跟台灣進行刑事司法協作,說法自相矛盾。
陳同佳案與「政治操作」
陸委會進一步指出,這樣的政治操作,是為凸顯港人在香港以外的中國大陸地區犯罪,港府沒有任何管轄權,認為這是矮化台灣主權,台灣絕對不可能接受。
台灣總統蔡英文10月23日出來講話,提出了台灣當前的立場,有以下兩個要點:第一,陳同佳是通緝犯,只有逮捕,沒有港府所謂的「自首」;第二,既然港府不願行使管轄權在先,為受害香港人伸張正義,那就由台灣處理。
台灣方面並駁斥了此前說拒絕陳同佳入境的傳言,說只是拒絕他網簽,因為是通緝犯,所以必須到台灣落地辦理。台灣陸委會也在23日表示,已經給陳同佳,在刑事警察局設立單一窗口,處理陳同佳來台事宜,但仍不知陳同佳甚麼時候會去台灣。
台灣政府並希望主動派人到香港押解陳同佳歸案,但香港拒絕,認為那是「跨境執法」。不過台灣法務部質疑,以前有過香港警察到台灣帶人的司法互助先例,而今次為何不可讓人無法理解。
23日凌晨,香港政府的聲明表示,陳同佳出獄後,現在是自由人,甚至可以出入境。這一點也讓台灣人為有違法律精神,聲稱如果在這個期間陳同佳若出現逃亡、串證、毀滅證據的問題,港府要負責任。另外,即使在台灣受審,港府也要相關證據,不然香港政府也要負全責。
對於陳同佳案的現狀,總結來說,台灣香港都說對方能審,區別是台灣說自己可以審,香港至少可以優先審判。但是香港就是堅決不審,台灣可以審,但絕不接受香港這個「自首」的說法,跟「送中條例」一樣,認為背後有政治操作。但是目前,陳同佳甚麼時候去台灣,截至本節目發稿,還沒有一定。
好,今天我們先聊到這裏。如果您喜歡我們的節目,歡迎您訂閱和分享我們的頻道。那下期節目,再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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