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及江澤民利用刑法第三百條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迫害法輪功學員已經十九年,難以計數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綁架、誣陷和判刑。
2018年上半年,有近2,400人次被非法綁架,至少430名法輪功學員被中共非法判刑,非法庭審383場。
2018年10月19日,當局對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法輪功女學員吳鶯香非法庭審時,律師在辯護詞中說:「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這也是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的共識。
「破壞法律實施只有法律實施的主體才能做到」
今年44歲的法輪功學員吳鶯香2018年5月1日在上街大學城醫科大學附近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時被非法抓捕。
9月26日,吳鶯香被以所謂的「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開庭,但中共福州閩侯縣法院連吳鶯香的家屬、律師也未通知。庭審由公訴人、法官把持操控。
吳鶯香被非法開庭之後,律師只能用書面辯護詞的方式為吳鶯香做無罪辯護。律師在辯護詞中說:「吳鶯香一個普通女人,不可能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
律師說:「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只能夠是法律的實施者,而不是一個不擁有任何可以決定或使得法律不實施的公權力的個體。」
「通常認為法律實施的主體是司法機關,也有認為是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破壞法律實施只有法律實施的主體才能夠做到。實施主體不實施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陽奉陰違,利用手中權力使一部法律法規名存實亡,才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破壞法律實施』,除了必須證明究竟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壞了哪條、哪款、哪項外,控方還必須提供因『破壞法律實施』而給社會造成了甚麼危害,或者給他人造成甚麼損失?」「那麼吳鶯香的行為究竟給社會、給國家、給他人利益造成怎樣的損失?卷宗和起訴書沒有任何反映。」
「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律師說:「事實上,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最成功典範。因為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我看不出對法輪功信仰者的修煉、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苛以刑罰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實依據。」
「相反,法輪功信仰者的求真求善是屬於普世價值的範疇,即使不是法輪功信仰者,同樣無法否認求真求善對人類文明的貢獻。」
「而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對憲法信仰自由原則的踐踏,是對中國刑法規定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知名律師:江澤民破壞法律實施 是真正的大罪犯
在此之前,很多律師都為法輪功學員做了與上述類似的無罪辯護。
2016年11月,廣東法輪功學員吳紅衛被以所謂「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起訴。中國知名律師、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贊寧在法庭上為吳紅衛做了無罪辯護,並在法庭上指出,「江澤民才是破壞了法律實施。江澤民才是真正的大罪犯。」
張贊寧在法庭上表示,江澤民及其非法設立的「610辦公室」(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破壞了中國憲法第36條的實施,非法剝奪了公民的信仰自由。
張贊寧說:「中國法律、就是《立法法》規定,制定刑法、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須全國人大立法。但是江澤民卻對法國《費加羅報》講法輪功是X教。他沒這個權力,所以我說江澤民才是破壞了法律實施。」
江澤民成立的「610」辦公室是非法組織,未得到中共人大的批准,同時,憲法和中共組織法都沒有授權給「610」和中共及其任何附屬機構直接干預和運作政府行政的權力。
中共及江澤民破壞法律實施的具體情況
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充份利用了中共這個邪教組織。對中共來說,法律只是「被中共奉為法律的中共意志」,是中共的道具。所以中共要破壞法律實施、尤其是「中共中央」要破壞法律實施,各個單位、包括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本身都往往覺得很「正常」,就會聽從。
中共及江澤民破壞憲法實施的主要表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 強製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六條1的實施。
(2) 設立指揮迫害法輪功政治運動的「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等機構」,致使非法成立的機構指揮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而且具有超越憲法的特權,破壞了憲法第五條2的實施。
(3) 針對法輪功學員的上訪、講真相,均予以迫害,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由,破壞了憲法第三十五條3的實施;同時,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破壞了憲法第四十一條4 的實施。
(4)對法輪功學員散發法輪功宣傳品、包括神韻光盤等行為,均予以判刑、勞教、酷刑折磨等鎮壓,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化活動的自由權,破壞了憲法第四十七條的實施。
(5)唆使各級地方繞過法院的審判,通過勞教所對法輪功學員予以監禁,甚至直接通過「學習班」、黑監獄、法制培訓中心、精神病院、戒毒中心等對法輪功學員予以監禁,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人身自由,破壞了憲法第三十七條5的實施。
(6)通過政府掌握的喉舌宣傳媒體、以及國家主席的身份,侮辱法輪功,侮辱法輪功學員,捏造事實對法輪功進行虛假宣傳,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人格尊嚴權,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八條6 的實施。
(7)唆使公安、610等迫害法輪功的人員可以隨意闖入、搜查法輪功學員的住宅,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破壞了憲法第三十九條7的實施。
(8)唆使公安、迫害法輪功的組織機構對法輪功學員的通訊、電話等進行監控,未經法定程序以「金盾工程」等對公民進行監控,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通信自由,破壞了憲法第四十條8的實施。
(9)唆使各地方、各單位停止法輪功學員的工作、停發退休金、救濟金等,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的勞動權、退休生活保障權、獲得物質保障的權利,破壞了憲法第四十二條9、第四十四條10、以及第四十五條11的實施。
(10)唆使學校對堅持法輪功信仰的學生、或者拒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家的孩子予以退學,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的受教育權,破壞了憲法第四十六條12的實施。
(11)唆使和縱容各地在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時候,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包括兒童、老人進行摧殘,或者對婦女進行性侵害、身體侵害,以此脅迫法輪功學員,侵犯憲法確認的老人、婦女、兒童的受特別保護的權利,破壞了憲法第四十九條13的實施。
(12)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大量違反法律程序,禁止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甚至不允許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不允許家屬和其他公民旁聽,破壞了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14的實施。
(13)唆使610通過政法委、綜治辦、維穩辦等名義干涉、控制公檢法司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抓捕、起訴、審判,破壞了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15、第一百三十一條16的實施。
(14)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門在沒有法律依據、未經公正合法的程序認定的情況下,擅自誣衊、宣稱法輪功是「×教」並下發文件讓下級機關執行,侵犯了憲法所確定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政原則,破壞了憲法第二條17、第五條等的實施。
中共破壞法律實施導致的危害性後果
中共及江澤民破壞法律實施、迫害法輪功,產生了極其嚴重的後果:
1. 導致上億人的合法信仰被迫害。
2. 導致幾百萬人被關押,他們被限制人身自由、酷刑折磨、罰款、斷絕經濟來源,許多家庭破碎,孩子無人撫育,老人無人扶養。由於條件限制、信息封鎖,現在還不能統計遭到迫害的具體人數和詳細信息。
3. 出現了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酷刑和殺戮,包括活摘人體器官、性侵害、將正常人關押在精神病院、注射破壞神經中樞的毒藥等。
4. 導致中國官場、尤其是公檢法司等主要用於迫害法輪功的機關出現逆淘汰,致使腐敗極端嚴重,司法極端腐敗和不公,對社會道德、法治狀況進一步產生更加惡劣的影響;從而進一步對民族和國家的前途產生更加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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