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四年前在立會議事廳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擲杯案,前年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兩周。昨日高等法院裁定黃毓民上訴得直,改判罪名不成立,黃無罪釋放。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提到,明白梁振英當時是行政長官,若感到「震驚」,未必會面露驚恐之情,但事發突然,質疑「若事實如他所言,控方第一證人為何不立刻回頭觀望究竟是甚麼東西引致有撞擊聲呢?」又認為梁的表現於理不合,「他不曾回頭觀望究竟是甚麼東西發出聲響,他為何會『意識』到他可能受傷呢?」法官張慧玲又指,影片所見,梁的表現氣定神閒,並非如他所言「freeze了」,之後也沒有檢視自己有否受傷。張慧玲又認為原審裁判官在信納梁振英證供時,沒有充份考慮閉路電視片段,並不支持梁的說法。因此裁定本案的證供證據並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的犯罪行為。

至於黃毓民有沒有犯罪意圖,張慧玲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黃毓民過往在立法會及其它場合的抗議及擾亂秩序行為。她強調,不認同黃毓民以往曾經在不同場合擲蕉、搶文件等行為,但法庭須考慮他當時的議員身份及一向的行徑。又認為從片段看,黃毓民向主席台方向,以拋物線拋玻璃杯的說法並非不可信,再加上玻璃杯沒有擊中梁振英。因此裁定黃毓民勝訴,黃毓民可取回上訴期間的訟費。

不讓政府開先例堅持上訴

上訴得直的黃毓民步出高等法院時強調,今次勝訴並非法官接受其上訴理據而脫罪,而是法官不認為他有罪,法官在判詞最後寫道,「本席明白上訴人提出其它上訴理由,亦給予本席相當詳盡的書面陳詞,而答辯一方亦曾就所有上訴理由一一陳詞。但既然本席已裁定上訴人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本席認為不須再花時間處理其它上訴理由。」

他又強調歷時多年的官司很傷神,堅持上訴是因為不能給政府開先例,「我不能讓它開先例,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進行肢體抗爭,分分鐘會被人告普通襲擊……這個司法抗爭就是為了議會抗爭,在現在這個不公義的議會內,作為民選議員要用任何方式去抗爭,不能給它嚇倒。」

案發於2014年7月3日,民主派議員趁特首梁振英出席立會答問大會時抗議,黃毓民向梁身處方向投擲文件及玻璃杯。梁振英之後報警,2015年律政司決定就他投擲水杯一事落案起訴他。2016年4月案件在東區法院開審,梁成為首位為刑事案件作供的特首。黃親自盤問他,二人庭上針鋒相對。黃毓民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兩星期,他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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