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2014年在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上投擲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昨日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結,黃毓民被裁定罪名成立,稍後判刑。裁判官指黃毓民的供詞有矛盾,而行政長官的供詞則合理及有說服力。
裁判官朱仲強表示,雖然案中部份證人的證供不完美且有瑕疵,但證人的解釋合理,包括梁振英在作供時以「掟」形容黃毓民當時的動作,但其口供紙上所寫的內容則為「擲」,朱仲強認為口供紙上是否有同音字並非關鍵,接納梁振英所說的「拋、擲」為書面形容、「掟」是口頭形容的說法。
他又批評投擲玻璃杯會令人受傷,而玻璃杯碎裂亦會割傷他人,針對黃毓民辯稱指當時只打算潑水,玻璃杯飛脫只因為保安制服時的意外所致,強調無意襲擊梁振英,又說議會抗爭對事不對人。裁判官分析有關論點時表示,即使黃毓民自稱視力不佳,也沒辦法排除會「掟中人」,黃毓民即使不是蓄意想要傷害梁振英,但他一定知道有關行為不合理,同時又說重看錄影證供後,發現當時雖然有保安環抱其腰,但黃毓民的右手仍然活動自如,且其右手是向後拉,再向梁振英方向擲出水杯,因此排除企圖潑水或水杯飛脫的可能。
另外,裁判官又接納立法會議員黃定光的證詞,認為黃雖然多次在議會內睡覺,但裁判官認為當時情況混亂,黃定光未能看到事件完整經過屬合理,同時他當時亦未睡覺,因此不會受睡眠窒息症影響。
裁判官認為黃毓民行事明顯在不顧後果、罔顧對方安危,因此構成普通襲擊,裁定黃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黃毓民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黃毓民到庭外接受傳媒採訪時,表示在立法會抗爭已經沒有意義,又預言立法會會發生更多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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