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的侵權發展了幾百年,對土地的入侵(Trespass)是最久遠的,對人身權利的侵犯,包括例如誹謗,恐嚇,人身傷害等等,也存在了很久。但很多行為是隨時代文明才出現的,例如入侵別人電腦干擾私隱,轟炸電子郵箱等。香港多年前曾經提議過為纏擾立法,成為罪行,這是針對所謂「狗仔隊」的行為,後因新聞界的反對不了了之。
用民事的禁制令制止對別人的騷擾在普通法中早有先例,但法律是否將近代出現的一些騷擾別人的行為列為侵權(Tort)的一個類別,從而使受害人可以獲得金錢上的賠償?下面的一件香港案例提供了清楚的答案。Lau Tat Wai v Yip Lai Kuen Joey [2013]3HKC 361。
男女雙方交往了4個月,之後男方原告決定終結關係,但女方拒絕。自此有六年的時間女方對男方作出纏擾性的行為,男方的生活變得十分淒慘。女方請黑客入侵男方的電郵並下載了所有的聯絡人,轟炸他的郵箱,用電郵及SMS信息高達一小時120次之多。近身追蹤他的生活,為了方便天天追蹤他甚而特別搬到他居所的附近,甚至於多次報案說他出了事。
為了逃避女方,男的要辭去工作,更換電郵,更改電話號碼數次。男的因而患上焦慮症及失眠。
法庭判這行為構成侵權式恐嚇(Tort of Intimidation)及騷擾(Harassment)。侵權式恐嚇指被運用不合法的威嚇(Threat)成功強迫他人進行一些行為或避免一些行為,並因而受到傷害,承受了損害(Damages)。騷擾更為明顯,在香港這樣居所細小緊迫的地方,再加上有關IT科技的進步,令到個人的私隱容易被人入侵而難以逃避。騷擾指連串的行為或語言不斷地重覆,被合理地認為會對他人的情緒造成傷害及困擾。被告是有意圖這樣做並同樣對原告構成了損害。
法庭發出禁制令禁止被告再有同類的行為,並就原告的勝訴判予加重賠償額(Aggravated Damages),以補償他在情緒,尊嚴及自尊心方面的傷害,合共60萬元。另外由於事件的嚴重性,再加20萬的懲戒性賠償(Exemplary Damages),合共80萬元。法庭認為非常合理。
時代不同了,男女平等,男性的感情精神也一樣容易受傷的,女權份子也別輕忽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