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首先應提醒一般市民,向別人擲東西極為容易構成普通襲擊,而襲擊作為一項刑事罪,並非必然需要構成對別人身體的傷害,大家上網輸入「普通襲擊」及「吐口水」兩個字,當會發現很多案例是吐口水便足以構成刑事罪的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有普通市民向普通市民吐口水,市民向警員吐口水,竟然也包括有警員向市民吐口水的案件,可見連有法律常識的執法者也會忽視普通襲擊罪的容易告入。
這一罪的特點正正是不曾導致被襲擊的人身體有實際的損傷,若有,則是各類傷人罪。襲擊指一個人故意或罔顧後果地(recklessly)對投訴人非法使用武力。單是口頭話語(mere words)不足以構成襲擊,但是包括恐嚇傷害他人身體或實際觸碰(touching),所以受害人收到驚嚇可說是這控罪的最起碼要求,而觸碰與否,是會否入罪的關鍵之一。
襲擊罪與香港的社運行動可說關係密切,襲擊一般沒有傷人會被視為輕微罪行,一般只會是守行為或是罰款了事,但涉及社運行動的往往從嚴處理,同時掟東西抗議如何逃過刑責,當中有一大巧妙之處,不可不知。最近就有某前立法會議員涉及向前特首擲杯一案在高院進行上訴之中,似乎也在依賴同一巧妙。
先回顧一下大家熟知的案件。2016年社民連吳文遠在時任特首梁振英到票站投票時,涉嫌向他投擲一塊「軟稔稔」的三文治,卻擲中梁身後的一位強壯警務人員,傷害及驚嚇程度不可謂不輕微,但普通襲擊罪成囚三周,正在上訴當中。
2017年社民連議員梁國雄在立法會外與市民爭執被控一項普通襲擊在等候審理,早前梁向議員馬逢國擲午餐肉被調查,再早前2014年梁在城市論壇向一市民襲擊罪不成立後律政司覆核成功改判罰款三千及守行為。2013年社民連陳德章以雞蛋擲中財政司長額頭,判監三個星期。
還看巧妙究竟何在?就是不要擲向受害人,是要明顯地並非向受害人的方向掟東西,例如掟向天或距離明顯地遠,然後辯稱並無犯案的意圖(intention)。行為的目的只是為了引起公眾的注意,從而關注某議題,掟中了或情況是很容易很可能掟中,就難以說是沒有意圖。另外別說掟東西是為了羞辱別人不是為了傷人,那是動機不是意圖,法律是不考慮動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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