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被指前年在立法會會議上,搶走官員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裁判官頒下判辭,指有關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

前年11月15日,立法會房屋事務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橫洲發展,期間梁國雄被指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馬紹祥兩日後報警,梁國雄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即藐視立法會罪。

梁國雄昨日在支持者陪同下,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裁判官嚴舜儀裁定,條例中所指的「任何人」並不包含立法會議員。她解釋,若要正確理解第17(c)條,必須觀乎整條法例,以及考慮立法原意。

嚴舜儀認為條文適用於立法會及所有程序,以限制公眾在議會內的言行,以防止會議受到干擾。但並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因立法會議員需被保障在立法會內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除了言辭,議員還有很多其它表達方法可以令會議中斷,例如叫口號、離場抗議,這些言行都應該受特權法保障。若以藐視罪限制議員的特權,或會構成「寒蟬效應」。但強調法庭仍然有司法管轄權,如果議員牽涉襲擊、刑事損壞等,法庭有權裁決。

控方指需時審視判詞再決定是否上訴,案件押後至下周五再訊。

梁國雄於庭外形容裁判官的裁決理據非常乾淨利落,即使律政司日後決定上訴,看不到裁判官會改變判決。被問到今次裁決是否還他一個公道,梁指律政司仍可能有下一步行動,現階段定論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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