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昨日二次審議《國歌法》草案,並建議在10月的常委會會議上,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草案。民主派議員認為,有關條件必由立法會審議,並需確保符合《基本法》及其它香港法律,保障市民權利及自由的條文。法律界則指,行政拘留15日等罰則,並不適用於香港法制。

根據《國歌法》草案二審稿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它方式侮辱國歌,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會追究刑事責任。又提出國歌應列入中小學教材,作為中小學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並建議在10月的常委會會議上,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草案。

公民黨認為,特區政府絕對不能只以公佈形式在港實施《國歌法》,必須由香港草擬本地法律,再經立法會審議及通過後方能在港實施。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認為,大陸法律的一些條文不適用於香港,需要調整有關內容以符合香港法律框架。又認為在香港草擬有關法例時,必須符合《基本法》及其它香港法律中,有關保障市民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等條文。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認為,如果是針對年前「港中大戰」球迷噓國歌事件,立法只是治標不治本。他強調,尊重國旗、國歌與否,重點是出自內心是否真誠尊重,認同其國民身份。不處理噓國歌的深層原因,只著眼於強制外在行為,只會流於形式主義,本末倒置。

港大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傳媒查詢時認為,直接將二審稿的《國歌法》全盤搬到香港機會不大,因為當中的罰則如行政拘留15日,並不適用於香港。他相信《國歌法》需透過本地立法訂立,港府並應考慮其它憲法保障。行會成員湯家驊同樣指,行政拘留15日等罰則不適用於香港,在本地立法時,需考慮《基本法》第三章有關香港市民表達自由的保障,在表達自由及尊重國歌之間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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