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2歲香港男子涉嫌誘騙5名港人,帶到東南亞後轉交犯罪集團,受害人被禁錮、虐打及強迫從事詐騙工作,部份更被勒索贖金。他早前承認串謀詐騙罪,被判囚4年8個月。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今日(20日)被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上訴庭指案件涉及嚴重人口販運、強迫勞動及暴力虐待,情節極為嚴重,並指被告被判囚4年8個月已屬「僥倖」。

上訴人馬智豪,(案發時32歲、報稱無業)。5名男事主被馬以高薪工作、生意機會及豐厚回報等理由誘騙離港,前往泰國、柬埔寨等東南亞國家,其後被犯罪集團禁錮,迫使從事電話及網上詐騙工作。

部份事主被禁錮長達近15個月,其間遭受威脅及暴力對待,其中一名有智力及聽障的事主更曾被困在籠內,遭毒打及電擊,最終由家人支付贖金才獲釋。另有事主的贖金中約6.3萬元轉入馬智豪的銀行戶口。

馬被捕後曾向警方表示,他曾在柬埔寨一間賭場工作,其間向賭場老闆引薦4至6名港人工作,每月可獲5,000美元報酬。案情亦顯示,他從犯罪活動獲得可觀利益,包括每月5,000美元,以及介乎4,000至6,000美元的加密貨幣報酬。

原審法官林偉權將案件定性為「極度惡劣的人口販運案件」,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因被告認罪扣減刑期,最終判囚4年8個月。

馬智豪上訴時質疑,控罪只是串謀詐騙,控罪詳情沒有列明人口販運、強迫勞動及勒索贖金等行為,因此認為相關情節只能作為背景資料,不應成為加刑因素,又指原審以7年作量刑起點過高。

上訴庭不接納有關說法。上訴庭指出,雖然香港目前沒有獨立的「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刑事罪名,但若未經起訴的行為能反映案件嚴重程度及被告罪責,法庭可在判刑時將之視為加刑因素。

判辭指出,本案串謀持續近1年,5名受害人被禁錮15日至近15個月不等,期間涉及暴力、威脅、強迫勞動及跨國犯罪,部份受害人更遭嚴重虐待。馬智豪亦與其他同謀者頻繁聯絡及安排受害人出境,並從中獲取金錢利益。

上訴庭認為,案件本身的串謀詐騙涉及受害人遭受嚴重經濟損失,案情所揭示的手段包括以虛假工作及高薪機會誘騙受害人出境,再以武力或脅迫禁錮,迫使他們無償從事詐騙,並向受害人或家屬索取贖金,情節大幅增加罪行的嚴重性及被告的罪責。

上訴庭更形容,案情涉及的嚴重剝削及虐待程度,可與綁架罪相提並論。串謀詐騙罪最高可判監14年,綁架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本案理應可交由高等法院處理。

判辭指出,基於本案嚴重,原審法官有權採納高於7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由於本案在區域法院審理,原審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已經受制於區域法院判刑上限。被告最終判囚4年8個月,上訴庭認為已屬「僥倖」,沒有理由進一步減刑。

上訴庭亦指出,更令人不安的是,案情顯示馬智豪與同謀者曾討論香港沒有針對人口販運的刑事罪行,似乎認為可以藉此逃避刑責。法庭認為,這進一步反映被告對犯罪行為的認知及嚴重程度。

上訴庭最終駁回馬智豪的刑期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242/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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