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國泰航空前地勤人員,涉嫌於15年前收受人蛇集團賄款以協助「人蛇」登機前往海外,在長期棄保潛逃後返港認罪。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昨日(29日)判決案件,被告承認4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判處監禁20個月,並須向國泰航空賠償1.8萬港元。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祁士偉判刑時提到,現年45歲的被告徐英傑,其收取的利益在案發時雖然不算多,而且不涉及使用虛假旅行證件,但是由於案件距今相隔久遠,被告棄保潛逃的行為與案件初期即時認罪有別。法官強調,法庭不能鼓勵被告潛逃,故拒絕給予一般常見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改為扣減四分之一。

法官採納同案其他被告當年的24個月量刑起點,經扣減後,每項控罪判囚18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法院同時頒下賠償令,要求被告在刑滿後6個月內完成賠償。

事先查核保安資料 助「旅客」避過安檢

案情顯示,案發於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間,時任國泰機場顧客服務主任的被告,透過同事介紹認識人蛇集團成員。集團向被告提供大陸旅客資料,讓他在旅客到達櫃枱辦理手續前,預先利用國泰航空電腦系統查核航班資訊及保安資料。此舉旨在確保相關旅客能順利辦理前往海外的登機手續,並加快處理速度及減少麻煩。

被告每次協助一名旅客可獲得1千至2千元港幣的報酬。在整個涉案期間,被告至少收取了港幣1.5萬元及人民幣1,800元。此外,被告在休班時會指示同事吳家華及譚慧敏提供相類協助,兩人分別從中收受1.5萬及1.6萬港元的賄款。

被告於2009年8月13日遭廉政公署拘捕,並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全盤承認罪行。他在同年10月獲准保釋候查,唯隨後棄保潛逃逾15年,直至2025年7月21日經文錦渡口岸回港時再度被捕。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潛逃期間並未對其他被告造成不公,而且現時機場系統科技已有顯著進步,技術上已不容許地勤人員如此操作系統。辯方續稱被告對犯案深感悔意,且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冀法庭輕判。同案另外4名被告早於2011年已在區域法院認罪,當時被判囚14至20個月。

案件編號:DCCC 17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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