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曆新年期間,本港新界及九龍多個地區接連出現非法燃放煙花及爆竹活動,上演多場「民間煙花騷」。警方今日(20日)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在2月16日至19日期間,全港共接獲42宗涉及懷疑「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報告,範圍涵蓋元朗、屯門、天水圍、八鄉、上水、大埔、沙田、將軍澳、荃灣及大嶼山等多個地區,目前案件仍在調查中,暫時無人被捕。
綜合社交平台流傳多段影片顯示,元朗市中心一帶成為燃放熱點。在元朗開心廣場對開的十字路口,有人於深夜連續燃放約20發煙花,火光與附近樓宇極為接近。有現場目擊市民以「大癲」形容當時場面,並指街道瞬間煙霧瀰漫;此外,同樂街附近亦見連串煙花閃耀夜空。
屯門區方面,和田邨及鄰近村屋亦出現連環「煙花騷」,多發煙花從村屋天台或空地射往半空,過程持續近一分鐘。有鄰近私人屋苑Novoland住戶反映,自除夕深夜11時52分起已不斷傳出巨響,直至年初一凌晨約12時30分才結束,聲浪大得令街坊驚叫。上水區亦有村屋被目擊有人發射煙花。
警務處公共關係部強調,煙花及爆竹內藏爆炸品,所產生的爆炸及火種在香港人煙稠密的環境下尤甚危險。警方嚴厲譴責此等罔顧公眾安全的危險行為,並重申為確保公眾安全,會繼續積極採取情報主導的執法行動,嚴厲打擊相關非法活動。警方亦指會與社區持份者保持聯繫,透過宣傳教育令大眾明白相關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威脅。
警方提醒市民,煙花爆竹的製造、貯存、運送及使用均受香港法例嚴格規管。根據《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煙花及爆竹均屬危險品,任何人非法製造、貯存、運送或使用,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2個月及罰款20萬港元。此外,若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任何人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他人造成損害或危險,最高可被判監禁3個月及罰款2千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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