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周一(9日)裁定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成立及罰款逾300萬元。保安局昨晚(11日)宣布,擬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建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保安局表示,局長昨日按《港區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展開相關程序,並分別向《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該3間公司在2月25日之前作出書面陳述,保安局局長提交相關建議時,亦會將有關申述一併提交。
保安局發言人說,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最終決定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該3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份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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