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江澤民及中共邪黨1999年7月大規模迫害法輪功以來,成千上萬法輪功學員因堅持「真、善、忍」信仰、傳播法輪功真相被非法逮捕、起訴。四川省廣安市岳池縣天平鎮水口村71歲村民、法輪功學員黃大貴就是其中之一。
據明慧網報道,黃大貴與法輪功結緣,源於一段不同尋常的經歷。
二零零一年八月,黃大貴因在成都火車站販賣假發票被關入寧夏街看守所,後轉至郫縣看守所。在看守所八個多月中,她第一次接觸到法輪功學員,了解到法輪大法教人向善、提升道德,與媒體宣傳完全不同。她激動地說:「我怎麼現在才知道有這樣的大法,真是得的太晚了!」從此,她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中共迫害法輪功後,她多次因傳播法輪功真相遭綁架,兩次被非法判刑。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黃大貴因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再次被跟蹤、綁架、抄家,關押在嘉陵區監管中心。警方無任何依據,於九月十一日將案子送檢,九月十八日非法批捕,十一月三日構陷至順慶區檢察院。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法院對黃大貴進行了非法庭審。庭審中,黃大貴義正詞嚴地陳述:自己信仰法輪功,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並傳播法輪功真相,這無罪!
眾所周知,中共的「依法治國」不過是其破壞踐踏法律的一塊遮羞布。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公檢法試圖給黃大貴給扣上「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但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並不是信仰「真、善、忍」,傳播法輪功真相的黃大貴,而恰恰是他們自己。
正如律師在庭審中為黃大貴所做的無罪辯護中所指出的那樣,憲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警方以刑法第三百條指控黃大貴,罪名不成立;警方跟蹤拍攝黃大貴的行為違法;審訊筆錄無黃大貴簽字,不能作為證據;委託書須由具備資質的部門認定,警方自行認定不合法;公安人員的認定意見不能作為法律依據;公訴書中無任何證據顯示黃大貴的行為造成任何傷害,她只是普通農村老人,何以「破壞法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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