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容許法院在法庭程序中使用遙距聆訊,《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將於明日(22日)刊憲,並計劃於下月4日向立法會提交首讀及二讀。《草案》建議可在各級法院的刑事法律程序,例如保釋、審前覆核,以及簡短提訊,在秉行司法公正下遙距聆訊,但不適用於刑事審訊或國安案件。
司法機構政務處早前交到立法會的文件表示,遙距聆訊是司法機構推動使用科技的主要措施之一,可提升法院運作效率,亦有助法院更有效地應對例如疫症等各種情況。
司法機構自2020年4月起便已在各級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中,在合適的情況下進行遙距聆訊。司法機構早前已發出4份指引列明相關安排。在2020年至2022年,司法機構已於各級法院進行超過1,660宗遙距聆訊,政府形容經驗正面。
由於法律限制,現時大部份刑事案件都無法以遙距方式進行。因此,《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建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指示進行遙距聆訊。遙距聆訊並不要求所有程序都以遠程方式進行,僅在特定部份(例如證人取證)可採取遙距方式,並可考慮優先於某些簡單案件採用遙距模式。遙距聆訊應被視為與實體聆訊同等,包括允許宣誓、傳送文件和呈示物品。這些操作必須符合法院的具體指示,並確保程序公正與透明。
政府對於在國安法律程序中使用遙距聆訊可能對國家安全帶來的潛在風險表示關注。司法機構認為,國安案件的法律程序應該禁止進行遙距聆訊,並建議草案中應明確規定,對於現行國安法律程序中已批准的遙距聆訊或做出的命令,應視為從未獲得批准或作出過,而在該些程序中已取得的證據亦將被視為無效。
在刑事案件中,遙距聆訊的使用會有限制,特別是在被告人首次出庭或案件涉及敏感資料時,法院會要求被告親自出庭。法官會考慮是否適合採用遙距方式,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草案建議,遙距聆訊不適用於刑事審判、少年法庭及處理易受傷害證人的聆訊。
另外,遙距聆訊應提供公眾旁聽的途徑,並且旁聽者需事先登記,並遵守保安措施,保證不會未經授權記錄或發布聆訊內容。文件建議,將未經授權記錄和發布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定為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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