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審議一宗有關2023年5月於無綫翡翠台播放的「維特健靈五色靈芝」電視廣告的投訴個案,指有關廣告違反《電視廣告守則》第6章第20段的規定,決定向無綫發出勸諭。
一名公眾人士就無綫翡翠台於2023年5月11日晚上7時31分播放的一個「維特健靈五色靈芝」電視廣告,向通訊局作出投訴。投訴人指該廣告以優惠和禮品鼓勵觀眾濫用藥物,認為不適合播放。
無綫電視向通訊局陳述稱,有關產品不應被視為藥品,理由是《電視廣告守則》中規定藥品的定義不包括中成藥。另外,廣告清楚說明有關產品是可每日服用的保健食品,而非用於治療或預防特定疾病的藥物,因此認為廣告內有關優惠的事實提述是可以接受。
通訊局審視個案後,認為《電視廣告守則》中「成藥」一詞屬一般籠統和廣義的用詞,可以理解為所有中西成藥,因此通訊局有合理理由認為有關註冊中成藥產品應被視之為藥品。
由於有關產品/中成藥應該符合《電視廣告守則》中訂明藥品的定義,加上無綫承認該廣告含優惠的事實提述,當局認為明顯違反《電視廣告守則》第6章第20段的規定。至於有關「鼓勵濫藥」的投訴,當局指由於該廣告清楚說明服用有關產品的建議份量,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該廣告鼓勵觀眾過量服用藥品。
通訊局認為有關廣告提及給予優惠的投訴成立,經考慮個案的具體事實和情況,以及其他因素後,決定向無綫發出勸諭,敦促無綫電視嚴格遵守《電視廣告守則》中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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