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Tim Owen批出簽證屬僭越《國安法》權力,先後遭到高等法院和上訴庭駁回,他期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周五(5日)頒布書面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黎智英一方爭議,本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要求上訴庭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就3個問題作出裁決,包括國安委根據《國安法》第14條作出的決定是不可免於司法審查、人大於2022年12月就《國安法》第14條所作出的釋法是否擴大了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和職能、以及國安委的決定是否僭越和違反《國安法》第14條。
上訴庭在判詞指,根據《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的相關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國安委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挑戰。上訴庭指有關條文非常清晰,並無任何灰色地帶,認為黎智英一方只是重提上訴時的理據,並無任何值得爭辯之處。
就黎智英一方提出的3個法律問題,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3條問題均沒有合理爭辯之處,指出國安委決定是否不受司法覆核的議題在上訴庭已作討論,一拼解讀《國安法》第14條和人大釋法時,不難理解其立法原意,人大根本沒有打算對香港法院賦予司法管轄權審視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
對於黎智英一方質疑,人大的釋法變相擴大國安委的法定職能,上訴庭認為相關觀點對案件並無幫助,無論國安委的職能有否因而擴大,人大也可以對《國安法》的規定作出澄清或補充,香港法院必須遵循。判詞又指,雖然黎智英一方認為沒有任何「排除條款」可以排除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上訴庭認為其說法與「排除條款」的原則不符,亦與上訴庭的結論沒有前後矛盾之處,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案件編號:CACV 166/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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