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以在網絡發布具煽動意圖訊息,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為由,逮捕人權律師鄒幸彤等七人。台灣民間團體提出3項訴求,包括香港政府應立即釋放七人,停止打壓悼念六四的活動。

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發表聲明,獲得十多個民間團體聯署,聲明指出針對5月28及29日香港國家安全處依《基本法》23條所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簡稱《國安條例》),以「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的罪嫌拘捕人權律師鄒幸彤、其母親及五位民運人士共七人,該會發表聲明如下並提出3項訴求:

一、香港政府應立即釋放七人,停止打壓悼念六四的活動。

鄒幸彤大律師等七人被香港政府(港府)認定他們在Facebook專頁「小彤群抽會」發布六四相關資訊涉嫌違反《國安條例》第24條「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然而,這些被指控的帖文僅是單純分享「參與六四晚會」、「訪問天安門母親」等經驗圖文,隻字未提「平反六四」的口號,也沒有號召人們參加六四集會或自發紀念六四。

僅是單純的心得分享,自然不應構成意圖引起人們對中共或港府產生憎恨或藐視的「煽動意圖罪」,而面臨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本案如果被認定有「勾結境外勢力」者(包含台灣),徒刑上限可能升高至10年。

另一令人擔憂之處,在於同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屬犯罪」,最高3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萬一一般香港民眾,將「小彤群抽會」帖文擷取留存,可能因港府的擴大解釋而被司法迫害,甚至判刑。

民間團體呼籲,港府應立即釋放鄒幸彤等七人,並撤回本案的追訴。尤其港府應即刻釋放鄒幸彤,停止對鄒幸彤的長年騷擾與任意剝奪人身及言論自由。此外,除了停止對本案當事人的無理拘捕之外,港府應停止恫嚇自己的人民,終止箝制人們紀念六四的言論與集會自由。

二、此次拘捕印證了國際各界對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的質疑,港府應全盤修正《國安條例》有違人權之處。

此次港府對鄒幸彤等七人的拘捕,是依「基本法23條」制定的《國安條例》自3月23日刊憲生效後,港府首次引用《國安條例》而做出的拘捕。《國安條例》立法時,國際各界就已經嚴正警告該法的罪名將遭到濫用,透過把法律「武器化」,港府繼續強化對言論自由的箝制,藉由制裁異己來形成寒蟬效應,企圖按熄香港公民社會僅存的一點點活力。

《國安條例》生效短短一個月之內,就已造成獨立書店關閉,連「自由亞洲電台」成立將近30年的香港辦事處也熄燈;甚至連香港立法會的議員,也不堪壓力自行移除社群媒體上評論時政的專頁。

如今,距離《國安條例》生效也才2個月左右,中共與港府就已經開始以此惡法消滅自由言論、展開對公民社會的肅清。尤其刻意在六四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首次動用《國安條例》,試圖殺雞儆猴,壓制任何六四紀念行為與言論。

本次拘捕無非是自我印證了今年初《國安條例》立法過程中,國際各界對該立法的嚴正質疑。《國安條例》不論是在訴訟程序上或是實體要件上,均有明顯嚴重的缺漏與破綻。就程序而言,《國安條例》掏空了被拘捕的人理應享有的正當程序,例如第79條限制被拘捕的人選擇律師的權利、第80條限制被拘捕或尚未被拘捕的人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

就實體罪名而言,也充斥著含糊寬泛的構成要件。以本件為例,所涉「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中對「煽動意圖」的定義,以《國安條例》第23條第2項b款為例,包含「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但所謂「憎恨或藐視」究竟為何?如何定義?範圍邊界為何?法條均無界定。

此類欠缺明確性而產生漫無邊際的詮釋空間的法條,充斥在整部《國安條例》之中。即使司法騷擾的程序走到最後,法院未必會認定為有罪,但在無罪判決定讞之前,被告所遭受的身心打壓,都足以營造出自我審查的寒蟬效應。遑論第100條明文「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均須由指定法官審理」,法院判決的公正性與中立性亦大受質疑。

民間團體呼籲香港政府不僅應立即撤回對鄒幸彤等七人的追訴,亦應全盤檢視《國安條例》,修正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報告中所指出條例中有違《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處,停止以國家安全之名,行剷除異己之實,還給香港民眾自由的空間、無所畏懼的家園。

三、《國安條例》之域外效力將使中國(中共)言論打壓的範圍擴及台灣和世界各地,但面臨威權擴張,台灣應持續支持香港民主運動的空間。更甚者,《國安條例》的打壓範圍,不僅僅限於香港與中國地區,更擴及世界各地。

《國安條例》在弁言(序言)中「在特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適用的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應當在上述機關依法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時,應其要求依法提供協助。」無非開宗明義地將執法範圍擴及任何在香港的個人與組織,即使是外國人,只要他當時身在香港,也都被網羅在《國安條例》的打擊範圍內。

除了對外國人在其境內的打壓,香港人和香港組織即使離開香港到了境外,亦受到《國安條例》的域外效力而難以自由發聲。舉例而言,本案鄒幸彤等七人被控涉及的「第四分部——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依《國安條例》第28條,任何香港居民、在香港成立的團體、在香港有業務地點的團體,在境外的作為假若在境內會成罪的話,「該居民或該團體即屬犯該罪行」。

本案證明,僅僅網絡上紀念六四的言論都可能被入罪,且刑度高達7至10年,對任何人,尤其是台灣人和在台港人,皆是嚴重的威脅。這是繼2020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創設第37條和38條的境外效力之後,港府又在《國安條例》增添對境內外國人、境外香港人皆一網打盡跨境鎮壓利器。

即使如此,台灣仍應持續支持香港的自由民主。尤其今年適逢台灣「318」(太陽花學運)十周年,也同時是香港「雨傘運動」十周年、香港「反送中運動」五周年,當時台灣與香港兩個民主運動活躍地交流,互相在道義上與行動上給予彼此支持與砥勵。

在近期台灣「青鳥行動」中,即使是深受威脅的在台港人也沒有缺席,除了個人或結伴前往支持的港人之外,許多香港相關公民團體,包含香港邊城青年、台灣香港協會、台灣民間支援香港協會等,也都以各自的方式支持「青鳥行動」。

民間團體期待台灣政府以及社會大眾持續提供香港最堅實的道義支持。且道義上的支持,必須轉化為有持續性的實際行動,民主運動是個漫長的馬拉松,唯有持續不斷、細水長流,才有機會脫離威權。六四紀念日即將到來,邀請大家到自由廣場紀念,以行動撐香港,以及世界上所有堅守信念、捍衛自由的人權行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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