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日(22日)三讀通過《2023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今年8月1日生效,最高刑罰亦由現時罰款1萬元提高至10萬元,另加最高可監禁一年。
條例訂明,將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即如同猴子、野豬等,禁止市民餵飼。修例同時將非法餵飼最高刑罰,由罰款1萬元提升至10萬元,並監禁一年,同時引入定額罰款機制,每張罰單的罰款額為5,000元。
另外,修例亦擴大打擊非法餵飼行為的執法人員類別,除了現時《條例》所訂的警務人員和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外,還將包括食環署、房屋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人員,可在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地方執法。
議員李世榮指出,法案委員會觀察到部份市民,以層出不窮的手法逃避禁餵規定,包括讓野生動物進食從袋中落下的食物,令餵飼行為變成不經意,故望政府界定清晰指引,確保不同部門執法標準一致。議員陳紹雄則倡設立3至6個月的適應期,對違例者發出口頭警告,並加強宣傳,讓習慣餵飼野鴿的市民知悉法例更。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回應指,漁護署已聯同各執法部門制訂具體的執法指引,為執法人員安排全方位培訓,涵蓋他們辨認野生動物和野鴿、蒐集證據的程序和標準等。同時,亦會需要聯合執法,確保執法有效和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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