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一連數月,台灣發生多宗類似、且備受矚目的案例。
層出不窮的產權糾紛
例一,2003年6月12日新聞報道,台南縣新營市三興街173巷共八戶人家,因出入巷口為私人土地,四年前王姓地主準備蓋房子而發生訴訟,最高法院判決住戶有通行權,地主建屋不成還要負擔土地稅,於是提起侵權民事賠償。如今台南地院認定使用就應付費,於是判決該八戶人家應給付以往16年來的通行費,每戶23萬元,今後八戶每年共須付二萬一千元通行費,直至未通行為止。
例二,2003年7月28日新聞報道,台北市青田街的狹小巷弄中,有著清新綠蔭,不久前因為有住戶修剪「自家」樹木,引發居民齊心護樹,進而發起「愛青田、救老樹」活動,希望市府文化局等相關單位儘速訂定樹木保護法執行細則及修剪準則。也就是說,即使是種在自家私有土地的樹木,屋主也不能「自由」修剪,換言之,「私產」變為「公產」。
例三,也是發生在2003年7月底,苗栗縣竹南鎮龍鳳里,有一口百年的埤塘,因為縣府施工不當,造成埤塘成為死水池,魚蝦死亡、水質污染,而大人小孩也都失去夏天嬉戲場所。於是當地有心人士,偕同兩位妙齡女郎及小孩,集體近乎裸體入埤抗議,希望找回純淨的百年埤塘。
例四,2003年8月20日,桃園地檢署偵辦一起牛隻竊案紛爭。據了解,新屋農民彭某2001年9月,發現所飼養牛隻在一個上午遭竊十多頭,其中一頭一歲多取名「愛愛」是他特別鍾愛的,讓他心疼不已,也導致彭某時常開車四處找尋。2002年12月間,彭某在大園鄉一處農田發現一頭黃牛頗像「愛愛」,他停車觀看,而該頭牛也不斷揚頭、甩尾且朝他叫,明顯認得他。於是彭某報警處理,最後警方與兩造飼主協商,決定將該隻牛由彭某帶回保管。但最後這位黃姓飼主否認偷牛,也表示不知該頭牛是贓物,於是循線找出當初買賣交易者,那知前前後後共有十餘名飼主,人人表示自己是養牛者,檢察官偵訊了半天,難以判定誰才是牛隻真正主人。
例五,2003年9月中旬新聞報道,高雄縣岡山鎮有位蔡姓企業家,夫婦倆為解決鄰居出入不便問題,分別買地或提供自己土地開路供鄰居通行或開闢溪畔園道,並且時常出資鋪路、開水溝,樂善好施卻行事低調不愛人知。
以「利他心」共創現代桃花源
這五個案例儘管看似各有特色,其實有一個共同點,此即都與「產權」有關,有的難以判定產權誰屬,有的為了私產被欺佔而興訟,有的私產卻面臨被強制不能自由使用,而有的竟然自願將私產大方作為公產。
關於例四牛隻到底屬於誰的案子,記得小時候曾看到兩位婦人「爭子」的故事,聰明的判官急中生智,提出「將小孩剖成兩半,一人分一半」的建議,結果有位婦女表示若要如此做,她將忍痛放棄,最後判官卻將小孩判給她,因為「母子連心」在此婦人身上看得到啊!不知桃園檢察官有沒有想到這則應該算是廣為人知的古代案例?也許可以獲得很好的啟示。
關於例二和例三,都是明顯的「私產」遭受到侵犯的例子,一是受到街坊鄰居強烈要求,而且這些民眾還要求並付諸行動要政府出面來「強制」,方法是「立法」限制私人行使對自己財產的使用權,亦即「私產變為公產」。另一個例子是政府「無意間」侵犯了私產,用經濟學的語言來說,就是出現了「負的外部效果」,因為縣府施工不當,對於地方民眾的權益產生不利,而民眾屢次陳情無效,於是藉由荒謬的「半裸體」抗議方式引來各家媒體之報道,終於形成一股「有效的」無形壓力,讓事情獲得縣府的立即注意而有解決的可能。
例一的情況是私產擁有者遭到侵犯,過了一段時日才發覺而為衛護私產告上官府,問題的癥結在於「侵佔者」是「無知的」,亦即這些人不是有意侵佔,如今被告上官才發覺代誌大條,想一想自己也好似「無辜受害者」,他們是否要為自己的「疏忽」而付出代價呢?進一步言,「使用者」是否一定要付費呢?
1991年諾貝爾獎經濟學獎得主寇斯(R.H.Coase)早已為我們揭示「使用者不一定要付費」的謎底。他在1960年10月出刊的《法律與經濟學刊》中發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提出了石破天驚的異於主流之論點,關於A對於B造成傷害的問題,我們一般認定的是:我們應該如何限制A的行為。寇斯認為這種想法是錯的,因為我們所處理的問題是帶有「交互的性質」。因此,若要避免傷害到B,可能因而對A造成傷害。因此,寇斯認為我們必須決定的問題是:我們應該准許A去傷害B呢?還是應該准許B去傷害A?而這種問題其實就是如何減輕「傷害程度」的課題。
寇斯舉例說:有一家糕餅工廠,其機器所產生的噪音與震動聲干擾了一位醫生的診療工作。若要避免醫生受傷害,就會對糕餅工廠的主人造成傷害。此例揭示了問題的本質:我們若限制了工廠主人的生產方式,以期醫生的工作量可以提高,必須付出的代價,就是糕餅工廠的產量將會減少。這樣做到底值不值得呢?看來很難有定論,也就怪不得實際人生會這麼的紛擾了!
至於例五的情況,當然不必多說,私產擁有者大方的放棄私利而造福地方民眾,不但沒有紛爭出現,而且得到眾多人的讚美,博得「善名」且營造鄉里和諧氣氛。如果這位樂善好施者的行為能廣為傳布,其它的個案也不會發生,結果會是:台北市青田街的街坊民眾不必煩勞政府出面「強制」,那戶剪樹的人家會在鄰人告知情況後,就會自動的與眾人協商出一種好方法來皆大歡喜;例一的地主會大方地讓鄰居有巷道可以自由通行,也當然不會有賠償金的事了;例四的這隻牛,在大夥兒相互謙讓下,最後歸給最愛護且最需要這頭牛的農民;至於例三,也當然不待眾怒抗議,縣府在接到反應後就即刻善後,不會讓傷害行為繼續出現。
這樣子的「大同」景象,不正是「桃花源」美麗境界嗎?不也是凡間人民夢寐以求的嗎?可不可能達成呢?我想絕大部份的讀者會回答:「不可能!」可是上舉例五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嗎?問題就在:這類好心腸的「利他者」有多少?能不能將這種心態廣為傳布?回到紛爭處處的實際世界來,「自私自利」似乎已被認為是常態,自那麼古早,「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不就是座右銘了嗎?因此,要推動例五蔡姓企業家的善舉,的確是很難,但,很難就該雙手一攤而放棄嗎?是不是可以人人由自己做起,日常生活中為別人多想一想,多多幫助人家一些,社會風氣在無形中不就可以很快地改過來了呢?「心動不如行動!」台灣人民趕緊付諸行動,早日將「爭權奪利」惡習趕走吧!#
—原載於2003年10月16日《貿易雜誌》
(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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