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瑞典皇家科學院宣布,一九九一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是寇斯(R.H. Coase)教授。這個消息對經濟學界而言,大家除了有「實至名歸」的稱許外,恐怕也都有著「稍遲」的感覺。瑞典皇家科學院之所以頒獎給寇斯,是表彰其「發現並闡明交易成本和財產權在經濟體制結構及運作上之重要性」。這麼簡短的話語雖已點出寇斯教授的主要貢獻,但當然不可能讓讀者明白其內涵。本文即由各方資料中扼要整理,分別就寇斯的生平、學術及其他貢獻依序加以介紹,最後並陳述個人的一些雜感。

寇斯教授的生平

寇斯在一九一0年出生於英格蘭的米德塞克斯(Middlesex)郡,一九三二年由倫敦經濟學院畢業,隨即展開教學生涯。一九三二~三四年,寇斯任教於 Dundee 經濟學院,而後轉至利物浦大學(一九三四~三五年),於一九三五年回到母校倫敦經濟學院當教席。寇斯在一九四七年就移民美國,一九五一~五八年在水牛城大學謀得教職,一九五八年移到維珍尼亞大學,至一九六四年即轉赴芝加哥大學,擔任法學院和商學院合聘教授,得獎時是芝大的名譽退休教授。寇斯在一九六四~八二年這一段不算短的時日,還曾擔任著名的《法律和經濟學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主編,奠定了該期刊迄今的崇高學術地位,也使法律經濟學發出炫人的光芒。

據張五常教授指出,在求學生涯中,兩個有名學者的鉅著對寇斯產生重大影響,這兩本經典是由羅賓斯爵士所引介的,一為奈特教授的鉅著《風險、不確定性,以及利潤》,寇斯由之產生對經濟組織和經濟制度的興趣;第二本是威克斯提(Philip Wicksteed)的《政治經濟體系的常識》(Commonsense of Political Economy ),該書開啟寇斯不需求助於高深數學,即能分析受限制的選擇之神奇能力。

寇斯的研究領域就是一般經濟學,迄得獎為止的六十年學術生涯中,發表的著作雖然不少,共有四本書(三本合著),近六十篇論文,六篇評論,但較為人熟知的只有一本書和十篇文章,書籍是一九五0年由哈佛大學出版社印行的《英國的廣播—獨佔的研究》;十篇文章按發表的先後次序為:一九三七年發表於《經濟期刊》的《廠商的本質》,一九三八年刊於《會計》的《企業組織和會計》,一九四六年登在《經濟期刊》的《邊際成本論爭》,一九五九年發表於《法律和經濟學期刊》的《聯邦電訊委員會》,一九六0年刊在《法律和經濟學期刊》之《社會成本的問題》,一九六一年再於《法律和經濟學期刊》發表的《英國郵局和信差公司》,一九七0年發表在《貝爾經濟學期刊》的《公用事業訂價理論及其應用》,一九七四年又在《法律和經濟學期刊》上發表的《經濟學上的燈塔》,一九七五年刊於《法律和經濟學期刊》的《馬夏爾論研究方法》,以及一九七九年刊載於《法律和經濟學期刊》之《廣播和電視中的賄賂》。

寇斯教授的學術貢獻

以量而言,由於寇斯的每篇文章都不超過四十頁,縱使計入所有的著作,也是「少」;但就質來說,卻是價值高得難以衡量,幾乎每篇文章都具有原創性。若以個別文章的重要性排列,當然以《廠商的本質》和《社會成本的問題》兩篇最特出,也分別是寇斯成名及奠定不朽地位的大作。前者發表於一九三七年,只二十頁,且是寇斯在二十一歲以旅遊獎學金赴美國時就有腹案的,那個時候的寇斯還未大學畢業呢!這篇巨作在發表四十年之後才被學術界重視,可見寇斯具有高瞻遠矚的超時代能耐。寇斯認為,在市場中的交易有頗高的成本,在某些情況下,市價難定。因此,即使在私產制度下,資源的運用往往無法靠市場指引。定價的成本是交易成本中的大項,舉凡量度、訊息、討價還價,以及保障承諾等等都要成本。就是由於交易成本高而市價難定,於是就出現廠商來替代市場,廠商組織裏,經理或監督者指導資源的運用,免掉許多種市價的決定。

因此,廠商的出現,目的就是要節省交易成本。這裏,值得注意的是,在寇斯的理論裏,廠商和政府是同性質的,有些廠商的結構往往與政府的結構相同,因而政府可以看成一家大公司;不過,只有政府才能擁有軍事武力,這是一項最重要的差別。經濟結構愈複雜,市場的價格機能就愈是昂貴,廠商就應運而生,這種推論法得到一個對於「集中」的新看法,由於集中而形成規模經濟和降低交易成本。但此與反托拉斯(anti-trust)政策所依據的一些原理相衝突,而且集中度也有某種程度的限制,否則也會產生「規模不經濟」。這篇一九三七年發表的論文的重要性與日俱增,此由一九六六~七一年只被引用十七次,一九七一~七五年增多至四十七次,到一九七六~八0年跳升為一0五次,可見一斑。

《廠商的本質》解釋了廠商的起源,而一九六0年的《社會成本的問題》一文則解釋了財產權的起源。市場機能固然是資源配置最有效率的方法,但是,為了有效率運作,市場上必須有確定的、獨有的,並且可以自由轉移的財產權;否則,為了支付磋商資源配置所花的成本,就會大到不堪負荷。在此種推理下,法律經濟學就應運而生。因為從研究財產權的經濟學家來看,法律是一種社會活動,它定出規則,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加經濟剩餘。這些規則能夠促進交換的順利進行,此因規則能在原本所有權不清楚的地方,賦予新的財產權,此舉不但降低了決定資源的成本,結果亦使資源更可以有效使用,交換也更有利。而且,規則訂立了共同的規範,譬如度量衡的標準化,可以減少交易中的不確定情況,因而降低交易成本。這裏所涉及的法律特別是指「商業法」和「結社法」,有了它們之後,創辦工商業的成本和經營成本就可以減少了。

就在這個樣子的演進下,法律就可作為一個制度來分析,有了法律,在處理稀少資源的分配時,所用的資源,將會比沒有法律時來得節省,而法律經濟學也從而產生並有波瀾壯闊的發展。這個學理並不止於理論上的探討,更有實際用途。譬如,環境污染和交通擁擠這些現代化社會所頭痛的問題,並不是資本主義制度的必然結果,而是沒將財產權的觀念充份應用之故。解決之道不是要遏阻工業化,而是在創設新的財產權,經由技術和法制的進步,使目前難以配置的財產權可以私有化。這裏,有一個重要問題出現,此即,由誰擔當制訂法律、執行法律的功能?很自然的,「政府」這個特殊組織就被搬上枱面,與此課題關係重大的是政府干預、管制的必要性和適度性,而更根本的,則涉及了市場機能的功效,以及經濟學派的興衰大課題。在進行談論這些課題之前,還是讓我們由《社會成本的問題》這篇不朽之作談起。

大致說來,一九二0年以前,當庇古(A.C. Pigou )的《福利經濟學》未問世時,市場機能使資源達到最有效率柏拉圖(Pareto)境界的看法毋庸置疑;但庇古提出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 )和「社會成本」(social cost)概念卻瓦解了這個城堡。因為個人行為在有意或無意間都有外部效果出現,好的效果,如香水味,當然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但譬如抽煙者所造成的「二手煙」就會傷害到其他人。這種「將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的痛苦上」,就會有外部成本在。由於行為者個人不會把這些代價算入自己的成本中,由而就會出現「無效率」生產,若任由市場機能運作也就達不到柏拉圖最適境界,這也就是所謂的「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現象。

為了彌補此種失靈,讓資源回到有效率使用,庇古認為由「為全民謀福祉」的政府出面,對污染者課稅並訂定課稅標準就可做到。從此以後,政府干預就有堅強的理論靠山,而干預層面則日益擴大。這在近期引起「公共選擇」學者的強烈質疑 ,而且提出「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比市場失靈更嚴重的結論。這方面的分析並非本文重點,我們還是再回到寇斯的看法。

就在福利經濟學挾著校正市場失靈的神聖任務,將政府搬上經濟舞台充任校正主角時,寇斯卻已對該角色質疑。在《社會成本的問題》這篇文章中,他就經由推理和舉例說明方式反覆推敲,認為社會成本不只是由生產者移向社會這種單向關係而已,事實上生產者也有損傷。一方面社會固然由「非意願」的產出所傷,另方面,生產者也難免由租稅調節市場失靈的過程中受傷。以庇古所舉的例子,到底應該是廠商可以付費得到污染環境的權利,抑或附近居民有權要求或出價要求業者降低,甚至於停止污染或搬離該地?寇斯的答案是:污染者和受污染者互相協商,才是最有效率的解決之道。不過,還是需要出現「創造市場供作協商之地」的機構出現,按理,政府就是扮演這種中立者角色。

此外,還須有判定「環境財產權誰屬」的機構,這又涉及政府是否就是這個機構的問題。因此,寇斯雖然再使市場機能復活,但也並未否定政府有其積極角色。問題是:如何扮演才恰當?對於這個問題,寇斯是非常慎重處理,而且傾向於壓抑政府膨脹的古典觀點,由他對郵局、電訊等公用事業的嚴厲批判也可見其端倪。不過,由於財產權的判定致法律能減低交易成本的說法得到伸張,演變到現今先進國家多如牛毛的各色各樣法令,以及各種管制機構的氾濫,不但不能達到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始目的,反而平白限制了個人的交易自由,對效率的打擊致交易成本反而大增的不良後果,恐怕不是寇斯提出該篇劃時代大作時所能預料得到的。由寇斯在一九七0年代發表文章反對管制、呼籲「解除管制」來看,也許正是晚近「無政府自繇主義者」的靈感依據吧!

無論如何,寇斯的這篇一九六0年大作,的確是威力無邊而影響深遠,較一九三七年那篇原創性文章更有過之,一九六六~七0年被引述九十九次,一九七一~七五年一八六次,一九七六~八0年激增為三三一次。由該文所奠立的「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據說與「賽伊法則」(Say’s law)齊名。這篇文章所延伸出來的影響,在一九八0年代,共產集權在中共和蘇聯的牽引下紛紛倒向民主的自由經濟體制之轉變的解釋上,更有其時代意義。這方面的貢獻當然應推張五常教授,他將交易成本分為「制度運作」、「制度轉變」兩種成本,推出大陸經改只能像「過河卒子」,唯有「勇往向前」的不歸路可走之結果,也正可以用來解釋蘇聯改革及其政變為何失敗。不過,對於轉變過程所會產生的痛苦代價,而如何將其減輕或如何告知當事人了解這種必經的痛苦,以期待美好的明天,也許正是這些先知們再接再厲的課題。

由於《社會成本的問題》這篇鉅著關係重大,引起學者們熱烈討論,質疑和讚揚者皆有,但寇斯直到一九八八年才作了綜合性回答,那是收集在《廠商、市場與法律》文集中的《闡釋社會成本問題》一文,再扼要將「寇斯定理」解析,內容之精彩自不在話下。

在政府力量的膨脹方面,「共用財」(public goods)的提供以及「自然壟斷(或獨佔)」的存在一直是重要的護身符。寇斯在這兩個課題也有突出見解,他根本不承認有自然壟斷這回事,似乎隱含有「所有的獨佔或壟斷」都是政府一手導演的意思。對於共用財的課題,他更以英國的實際資料研究私營燈塔的實地經驗,證明「私營」不但可行,還遠優於公營,而打破了共用財應由政府提供的神話。如今全球的如火如荼民營化運動,正是寇斯理論的另一印證。

寇斯的其他文章也都富於「原創性」。一九三五年和佛勒(R.F. Fowler)合作的《英國的豬肉生產和豬的循環周期》一文,對通用的「蛛網理論」提出質疑。因該理論等於承認生產者無知,因為認為他們對於市場價格不斷作出錯誤的預測而不知改正。寇斯和佛勒還認為,投機者的平價和套利活動可以改變這種錯誤,他們的文章裏運用了「理性預期」和「資產市場效率」這兩個現代的經濟概念。前者觸動了二十年後穆斯(J. Muth)提出理性預期的概念,也間接可說是當今大放異采的「理性預期學派」之先驅。寇斯還對電訊事業作過深入研究,極力反對政府控制廣播事業,也提議用價格來分配廣播波段。

寇斯發現,十九紀英國曾有幾家公司為顧客提供信差服務,而英國郵局為了保障本身的專利,不惜壓抑這些服務;上述的燈塔這種「共用財」亦由寇斯舉證認為私人經營更有效率。因此,寇斯對於政府用其「有形之手」經營公用事業,以及提供共用財,是大大地不敢苟同的。寇斯也進一步反對政府以稅收來彌補公用事業,此在《邊際成本論爭》這篇一九四六年於《經濟期刊》上發表的文章裏,他指出公用事業的效率不應只由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的關係決定,也應由總收益和總成本之比較來決定。如果公共投資項目的虧損有稅收填補,怎知投資是值得進行呢?除了上述的諸種入世論作外,寇斯也對經濟思想史作過研究,對於亞當·史密斯和馬夏爾這兩位古典經濟學大師的思想有獨到分析,其中也顯示了寇斯本人的人性觀和方法論,是研究經濟思想史不可錯過的文獻。

對寇斯獲獎的一些感想

綜括以上扼要陳述的寇斯學術成就,可以作一結論說,不是以「實至名歸」就可形容寇斯的得獎,而由其獲獎,一方面是表彰和肯定其個人的偉大貢獻,二方面也可以印證其學理正被世界潮流肯定。一九八0年代以來,自由經濟的思潮再被重新拾回,政府干預的必要性也受到質疑,民營化的舉動也如火如荼地展開,這些都印證寇斯的先知性看法。不過,寇斯的得獎也給筆者幾許感觸。

首先,寇斯提出交易成本的降低有賴於法律的制定,而法律的制定卻也往往由政府主導,這也就形成當前各國社會裏的兩大困境。一為司法如果不能獨立,就很容易成為當政者的「工具」,許多獨裁政權的種種迫害暴行都是斑斑明證;二為法律的擴大反使交易成本增加,因為法條是規範、限制人的行為,是「權力」的表徵,於是「多多益善」是執法者及司法者所希望的,甚至於以法為職業的人士也有此種期待。因此,原本是提供某些「準則」讓個人皆可遵循,以減低「不確定」度,並減少交易成本,到頭來卻反會使個人處處不便,動輒得咎。我們看美國這個最進步的社會,其訴訟之繁已引起警惕和恐慌,早有學者研究其利弊,竟然得到:美國的力量之所以衰退,法律繁多及律師過剩是一大原因。這樣的結論值得我們借鏡。

其次,寇斯的各篇原創性論著均以一般人都看得懂的文體寫就,完全不以數學唬人,充其量只有很簡單的圖和表。因此,經濟學理的偉大與否跟數學無甚關聯,寇斯的獲獎,也許可以化解一般人對經濟學的不當誤解,經濟學也許從此不再被視為高不可攀和與世隔絕。

第三,上文已提過,八十一高齡的寇斯不會因獲頒諾貝爾獎而「多增」多少光榮,倒可說該獎頒與寇斯而顯現珍貴。筆者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說法,是有感於對歷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的粗淺觀察。當然,迄一九九一年三十一位獲獎者都是各自領域內的佼佼者,只是就他們個人研究成果對人類社會及人類福祉的時空影響,評斷是否合乎諾貝爾獎的原意有所感觸。一項獎的頒贈固然有「鼓勵」的誘因在,但是否反會有「俗化」的後果?由過去幾年,尤其是一九九0年的頒獎對象看,筆者的這點憂慮難免加深。還好的是,一九九一年的頒給寇斯已將情況扭轉了過來。

不過,由迄一九九一年三十一位得獎者的背景來看,除了海耶克、弗利曼、史蒂格勒、布坎南、寇斯是屬於「較」純種的「思想家」外,其餘都是偏於在各自專業領域內學有專精、較偏於「技術」和「工具」層面的專家,令人擔心由於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存在,使經濟學脫離「人文」層面越來越遠,也許一九八九年得獎者哈維默教授的排拒態度正是此種反映呢!

第四,根據張五常教授的描述,寇斯在普南特(Arnold Plant)這位良師的薰陶下,堅信「眼見為信」的「實事求是」精神,而經由寇斯的身體力行,在其學術生涯中,將經濟學由「板上談兵」引入與實際世界聯結的舊天地裏。因為亞當·史密斯、馬夏爾、馬爾沙士(T. Malthus)等等古典經濟學大師就是由實際體驗中寫出不朽著作,而且深深切合活生生的「人」之行為。不過,以現實社會而言,如果經濟學專業者都走這一條路,一、二十年才有不朽作品問世,則經濟學者「大量失業」、以及經濟學「發展停滯」的現象也許會出現,而經濟學之為社會科學之後的稱號是否也將被別的學科取代呢?然而,入世工作仍然必須有人來做,這些人必須屬於先知及安貧樂道者,而他們在物質生活上也才正需要金額鉅大的獎項作為獎賞啊!#

註:本文由原載於一九九二年一月十日《經濟前瞻》第七卷第一期同名文章修改而成。

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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