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已經完成《基本法》23條逐條審議,政府周三(13日)提交修正案,其中建議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就23條訂意附屬法例,繞過立法會,進一步指令實施23條或《國安法》措施,違例者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入獄7年。

政府在修正案之中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部份,加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政府解釋稱,賦予特首會同行會相關權力,是為「應對未能預視的情況」。修正案建議,如任何人違反根據上述條文訂立的附屬法例,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入獄7年。此外,特首可向港府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就維護國安事宜發布行政指令。

修正案亦擴大了「公職人員」的定義,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政府在修正案中亦特別加入國安委的相關條文,以確保任何人作出執行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尊重並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

另外,修正案亦就「國際組織」的定義有所調整,刪去「國家、地區或地方」和「受任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新定義為「兩個或多於兩個國家、地區、地方或受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和「藉(或基於)兩個或多於兩個國家、地區或地方之間訂立的條約、公約、協議或協定而設立的組織」以及轄下機構。

修正案亦在「受禁組織」的部分加入,「受禁組織」包括「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與「受禁組織」有關的罪行亦適用於其影子組織。

有關潛逃者方面,修正案將「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的一項刪除。另外,修正案亦新增條款,任何人根據潛逃者成為潛逃者之前所產生的合約、協議或義務,而向有關潛逃者租賃或租入不動產,或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投資該等企業,該人不得僅因該項作為而被視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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