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12日)表示,計劃刪除發出拘捕令6個月後才能指明潛逃者並實施禁制的條文。資料圖片。(蔡文昕/大紀元)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12日)表示,計劃刪除發出拘捕令6個月後才能指明潛逃者並實施禁制的條文。資料圖片。(蔡文昕/大紀元)

立法會昨日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多名議員關注有關潛逃者的條文,包括發出拘捕令6個月後才能實施禁制措施,及禁制措施對第三者的影響。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12日)表示,計劃刪除上述發出拘捕令6個月的條文,並考慮加入條款,表明任何人不會僅因在潛逃者潛逃前,與其簽訂不動產相關的合約或合資、合夥或作出投資行為便被視為違法。

根據草案,保安局局長可在滿足多項條件後,指明某人為潛逃者及施行禁制措施,其中一項是發出拘捕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昨日不少議員提出關注,認為無需要限制。鄧炳強今早表示,因應意見計劃刪除有關條文。

另外,多名議員昨日關注,禁制措施包括禁止向潛逃者租賃或租出不動產、與其合資或合伙成立企業等,最高判監7年,認為刑罰太高,又擔心措施擾民,例如若有人租住潛逃者的單位,是否有關業主被宣布是潛逃者,租客馬上要搬走。亦有議員擔心措施會影響潛逃者的生意夥伴。

鄧炳強今早表示,考慮在草案第88條加入條文,訂明任何人不得僅因與潛逃者成為潛逃者前訂立的、與不動產相關的合約而被視為違法。

對於條文針對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的禁止措施,鄧炳強聲稱,立法原意是有關條文只適用於保安局局長指明有關措施後,成立的合資企業或合伙,或相關投資行為。他表示,會考慮修訂,訂明任何人根據在潛逃者成為潛逃者產生的合約、協定或義務而作出成立合資業務或投資行為,他們不會僅因這些作為而違法。

他續指,保安局局長按條文可自行決定實施多少項打擊措施,以及措施生效時間。如果有關合資公司的股東希望與潛逃者拆夥,可按條例向保安局局長申請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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