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周四(22日)刊出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中,「境外干預」罪的報道。報道引述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憂慮,日後與海外機構合作或誤墮法網。保安局去信《明報》,反駁有關報道「容易令市民產生不必要顧慮和誤解」。李立峯周五(23日)在商台節目表示,保安局指出符合違法條件的3個元素所定義的範圍依然寬闊,學術界仍是容易誤墮法網。

李立峯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保安局去信《明報》的信中指出,干犯境外干預罪要符合全部3個條件才會觸犯,包括「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以及「意圖帶來干預效果」。

李立峯指上述條件的定義非常寬闊,例如訪問的時事評論已經有機會觸犯「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使用不當手段」亦包含「使任何人名譽受損」的元素,即使任何一句針對他人的批評亦有可能乎合有關元素。李立峯亦指出,外國的大學機構接受政府或政黨的資助並不罕見,擔心若本地學者與這些外國學術機構合作,亦會變成「配合境外勢力」,認為市民誤墮法網的機會並不如當局所聲稱的低。

李立峯認為本地學術界與外國機構合作時,難以逐一查證他們背後的資金來歷、而且許多學術機構亦有接受政府資助,學術界難以全部避忌。他又認為外界現時主要希望政府能夠將條文寫得清晰,又指如果保安局希望就坊間的一些疑問作出澄清的話,可以趁諮詢階段作公開澄清,而毋需「私底下」去信傳媒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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