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署去年12月,向受資助機構發出最新修訂的整筆撥款津助手冊擬稿。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社總)不滿社署只舉行一次簡介會,並只邀請機構管理層出席;服務使用者、前線同工及工會並沒有機會參與,對此感到十分失望,要求署方立即與包括服務使用者及前線同工的業界諮商,並承諾在取得業界共識前,不可加入相關條文。

社總指出,修訂的內容除涉機構的管治,亦涉及機構的財政透明度及服務運作模式,直接影響服務使用者的福祉及同工的權益,但是只在12月7日,邀請機構管理層出席網上簡介會。

質疑社署轉移視線

署方擬稿中提及,「社署會因應需要就不同服務進行檢討,並會在檢討服務後把不設時限的《協議》(服務協議)轉為有指定時限的《協議》,以切合不時改變的服務需要及相關規定。屆滿的《協議》是否獲續期取決於服務需求,以及營辦者的服務表現是否令人滿意。」

社總稱,曾參與2018至2021年優化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檢討的代表曾經指出,有關津助及服務協議的討論重點,是要求社署按社會發展需要,定期(如每5年)檢討各類服務的「協議」的內容,當中包括社區需要、人手編制、服務量及成效指標,以便適時回應社會及服務發展的需要,與機構營運該服務的期限及能否續期沒有關係。

社總指出,現時社署將此條文納入「手冊」擬稿,明顯與「檢討」的結論及建議不符,有轉移視線之嫌。

無清楚說明 造成不安

另外,擬稿調整津助撥款金額部份,提及「社署或會視乎可運用的資源,考慮調整津助撥款金額」。

社總表示,此涉及社署單方面有絕對權力調整受資助機構的撥款金額,相當可能等如削減。其不滿如此重要的條文,沒有具體說明相關準則及程序,對機構的財務管理造成不確定性,直接令機構以更保守的態度管理財務,對服務使用者的權益及同工的保障帶來負面的影響。

至於擬稿有關「退出」的部份,提及「如社署基於任何特殊情況,認為機構無須或不再適合提供津助福利服務,社署保留權利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30天的書面通知後,終止發放津助」。

社總認為,終止發放津助是非常嚴厲的懲罰手段,但署方卻沒有清楚說明相關程序、準則、改善及上訴機制,對此表示不能接受。加上只有30天通知期,認為是對機構、服務使用者及同工造成極大的不安情緒。

因此,社總要求社署立即進行包括服務使用者及前線同工的業界諮商, 並承諾在取得業界共識前不可加入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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