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中共國家開發銀行前副行長何興祥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一案,一審被判20年。
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稱,何興祥因受賄罪被判14年,並處罰款人民幣500萬元;因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被判11年;因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8年,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因隱瞞境外存款罪被判一年。最終,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款人民幣510萬元。
2006年至2021年期間,何興祥利用任中國銀行海南省份行行長、山東省份行行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等職務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銀行授信、子女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636萬餘元。
何興祥在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份行行長期間,違規指使銀行人員辦理貿易融資授信和流動資金貸款,造成銀行本金損失14.61億餘元。同時,他在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期間,隱瞞了家屬在境外開設的由其控制使用的銀行帳戶內存款3369萬餘元的情況。
北京三中院稱,何興祥部份受賄犯罪係未遂,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份受賄犯罪事實,且如實供述全部罪行,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2021年9月9日,何興祥被官宣落馬;2022年1月26日,被「雙開」,同年2月被批捕,5月被提起公訴。2022年8月23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審開庭審理了何興祥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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