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區議會下月履新,當局今(18日)為候任區議員舉辦地區治理培訓班,並發表履職監察機制及會議常規,規定區議會會議的出席率不得低於80%等。

培訓班分上、下午兩班舉行,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主講,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亦有出席。上午參與的區議員主要來自港九,下午參與的主要來自新界。

對於有意見認為,地區民政專員在履職監察機制下或有太大權力,麥美娟稱地區民政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能夠發揮統籌角色,更令關愛隊、三會發揮協同效果。她又強調,履職監察機制的設計,權力在於局長,機制是為確保區議員盡責履職,與當區居民保持緊密聯繫。

現任觀塘區議會主席、下屆觀塘區議會候任議員、民建聯柯創盛則稱,認為履職監察機制及指引「完全無壓力」,相信機制能協助區議員「知道自己做什麼」。

區議會大會出席率不得低於80%

政府在下午公開《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及《區議會常規(範本)》。其中《指引》列明,區議員必須時刻注意個人言行,確保與區議員應有的聲譽相稱及符合公眾期望;區議員需於於任期生效後一個月內作出利益申報。

另外,區議員每年在區議會大會,或轄下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的出席率均不得低於80%。如因公務或健康等理由未能出席區議會會議,區議員須在會議前向秘書處遞交申請。如有合理理由並獲批缺席會議,區議員未能出席的會議數目將不會被計算在出席率統計的基數內。區議員最少要參與區議會轄下三個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其總數的半數或以上。

區議員需要每年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有關報告須在報告期後的兩個月內完成。區議員須參與區議會每周舉行一次的「會見市民計劃」,按區議會主席同意的輪值表,親身在區議會辦事處當值。

區議員須在上任的3個月内成立最少一個地區辦事處,包括與其他議員組成的聯合辦事處,辦事處的辦公時間每周不得少於40小時,當中至少4小時在平日夜晚、周末和公眾假期。

行為失當包括觸犯香港法律 如涉及非法集結

《指引》亦列出可構成行為失當的行為,包括在沒有合理理由下不履行區議會主席指派的任務,及未達到指引列明的工作指標;每年兩次或以上在沒有合理理由下缺席會議;阻撓其他區議員或官員出席或離開會議、政府辦公室等場地;擾亂會議秩序,在會議上對與會者包括區議員及官員作侮辱性言論或滋擾行為等。

「行為失當」亦包括觸犯香港法律,《指引》提出兩個例子,包括區議員提供虛假資料騙取金錢,被判入獄少於三個月,緩刑兩年,以及罰款;第二個例子是區議員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囚三個月。《指引》稱上述例子雖未達到喪失區議員資格的標準,但可構成展開調查的理由,並招致處分。

新一屆區議會設有失當行為調查及處分機制 包括扣糧

新一屆區議會設有失當行為調查及處分機制,調查需要當區區議會主席及同區至少3名區議員聯署,或當區區議員在區議會會議上提出動議,並獲過半數出席會議的議員投票通過動議下,可發起調查。調查會由民青局局長委任的「監察委員會」進行,成員包括1名獨立人士及4名涉事區議會以外的其他區議員。

一旦指控成立,民青局局長可作出的處分包括發出勸喻信、警告、罰款、暫停議員的職能及職務、停職期間按比例扣起議員酬金,包括津貼及約滿酬金。涉事區議員可在14天內就向局長作出的決定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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