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日反送中運動期間,灣仔爆發警民衝突,8名男女事後被控暴動等罪,其中4人上周二(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另外4人則被裁定罪成,今日分別被判監禁2年10個月至3年9個月。
控罪指,8名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4名被告林梓橋(31歲,文員)、盧虹羽(27歲,空姐)、謝翠兒(36歲、會計師)和王永森(50歲,廣告製作人)上星期被裁定暴動罪成;盧虹羽、王永森另外被裁定管有索帶罪成;林梓橋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被告林梓橋解聘大律師自行陳情,她坦言還押近兩年,從來沒有後悔過,很清楚代價;她形容自己有勇氣去抗爭,很自豪地選擇了站出來;她反駁政府抹黑抗爭者「被利用、被煽動」,但其實他們是真正關心香港的人,擁有思考與信念。在發言期間,她一度被法官李俊文打斷。
最後,她表示在未被捕之前,自己有很多「倖存者的內疚」,但現在鬆了一口氣,可以跟其他因為熱愛香港而站出來的「手足」一起承擔這個代價,「係我榮幸,未來見」。
法官李俊文在判刑時形容,本案暴動案歷時半小時,沒有預謀、沒有財物被破壞、沒有人受傷,在同類案件中算是偏向輕微。他指出,被告並非煽動帶領角色,將量刑起點訂於3年監禁。
法官李俊文指林梓橋攜有大量物品,包括3個防毒面罩、16個濾罐和對講機,再加上以高價購買寵物專機機票赴英。其暴動罪須監禁42個月,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監禁3星期,兩罪同期執行;妨礙司法公正罪須監禁12個月,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雖然她不獲認罪扣減,但考慮初犯、承認大量案情、事發至今已超過4年,獲酌情扣減3個月,3罪共判監45個月。
其餘3名被告亦獲得酌情減刑3個月。盧虹羽被指以裝束和裝備參與暴動,身上亦攜有10條索帶,暴動及管有索帶兩罪分別判監35個月和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謝翠兒身上攜有濾罐和膠紙,暴動罪被判監禁34個月。
王永森身上攜有596條索帶,暴動及管有索帶兩罪分別判監37個月及6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663/2020、DCCC6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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