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為建造業引入迅速解決付款爭議的機制,改善各持份者的現金流問題。

發展局提交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指,建造業供應鏈上不同的持份者,包括承建商、分包商、工程顧問和供應商等,多年來仍面對不同程度的付款問題。款額方面,每年平均未償付款額佔公司業務總收益的5%至12%,拖欠款額的時間最長超過6個月。業界亦普遍認為過去10年付款問題並沒有明顯改善。

政府計劃明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法例草案,主要建議包括改善合約付款的條款、引入一套迅速審裁機制以排解中途付款爭議,及讓申索方在因不獲付款的特定情況下,可暫時放緩或停止工作。

擬議條例將規範一些不公平的付款條款,包括規定付款方,須在收到申索方的付款申索後,不多於30日內回應,並在不多於60日付款,以確保申索方可以適時獲得應得款項。

可申請審裁 未如期付款可停工

如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內回應、沒有在限期內支付已承諾的款額,或申索方就付款方回應的金額提出異議,申索方有權在爭議發生的28日內啟動審裁程序,審裁員須在獲得委任後的55個工作天內裁決。合約雙方可透過擬議條例下註冊的審裁員提名團體,委任一名獨立的審裁員審裁付款爭議。合約雙方如不滿審裁結果,均有權把爭議提請仲裁或法庭審議。

草案將訂明,在特定情況下,包括付款方未如期付款,或經審裁仍然未如期付款,申索方有權減慢工作進度或暫時停工,但須於執行前不少於5個工作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付款方,並告知業主。當申索方收到相關欠款後,須於7個工作天內全面復工。草案並建議,申索方可就上述行動,獲得額外工期以完成其合約,及獲付合理的費用和開支。

然而,就其他情況,如雙方純粹因為對付款金額存在異議,或正就爭議金額進行審裁,申索方則不獲減慢工作進度或暫時停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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