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阮民安被指於社交媒體發布「煽動」言論,另外被指與其他人「訛稱」資助一名暴動案女子,以眾籌為名售買曲奇,他分別被控一項「煽動」罪和「洗黑錢」罪,他承認罪名,今日(3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26個月。

法官練錦鴻今頒下判詞,稱被告涉案帖文大部份是諷刺、嘲笑,及「為了挑起市民對特區政府、引起對現行法制的輕蔑」,迎合市民對政府及執法者的不滿,「甚至宣揚港獨」,認為相關帖文「有把香港特區分裂出國家的意味」,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故刑責及刑期亦應等量齊觀,參考國安法條文和有關的案例。

練官又指,被告身為藝人,有一定知名度,每則帖文都有數千反應、多人回應和分享,且案發時段維時近3個月。被告雖無鼓吹使用武力,但練官認為被告以諷刺、謾罵及幸災樂禍的帖文,為社會帶來普遍負面氣氛,更招引了不少冷血無情的言論,「有些不甘社會事件就此平息的人」會因被告帖文「煽動」,而「企圖再破壞社會安寧及秩序」,認為案情更接近國安法21條所指的「嚴重」。

至於「洗黑錢」罪,練官認為本案涉及「精心的詐騙行動」,而被告是主謀,刑責不能單純以涉及的款項數目衡量。

被拘柙期間父親得病險死

練官引述辯方求情信,指被告歌迷、同事、朋友及親友等皆對被告美言有加,而且在被告被拘柙期間,其父親得病險死。但法官認為上述「美言」與被告行為不符,聲稱被告「不但利用自己的知名度,不斷在網上發表煽動社會人士對香港的不滿、對港獨支持;更從中漁利」,認為本案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

最終練官就「煽動罪」判處被告監禁26個月,「洗黑錢」罪判囚21個月,其中3個月同期執行,在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26個月。

被告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表或持續展示陳述。

他另被控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阮民安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718,788.27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DCCC 42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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