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男銀行經理2020年涉於元朗住所藏有一支手槍及390發子彈,去年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8年。被告認為刑期過重,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8日)聽罷雙方陳詞,將刑期減至5年,書面判詞將於3個月內頒布。

40歲上訴人陳立明,案發時在銀行任職強積金經理。他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洪水橋石埗村富祐居的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以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高院法官李素蘭判處被告罪成,以12年為量刑起點,連同認罪扣減後,判上訴人監禁8年。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劉偉聰今陳詞指,本案以監禁12年作量刑起點屬過重,建議上訴庭改為採納8至10年的量刑起點。上訴方爭議有證據顯示上訴人在曾完成為期兩個月的槍械課程,取得槍會的證書;同時指上訴人母親求情信指上訴人自幼是「槍癡」,藏有涉案槍械並無任何不法企圖且不涉其它案件,但原審判刑時沒有考慮求情信,似乎以沒有說明原因。

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從各地訂購槍械配件,並選擇分開把槍械組件寄來港組裝,認為屬刻意隱瞞,可推斷上訴人有非法意圖。即使上訴人是「槍癡」,亦要循合法途徑取槍牌。不過,律政司一方亦承認,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有無牌管有槍械以外的其它非法意圖。上訴方則反駁指,不應因上訴人分開購買槍械部件,便認為其有非法意圖。

案件編號:CACC 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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