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3日「18區開花」集會,有防暴警察在旺角追截一男生時,被人踢倒在地,一名紥鐵工人被指企圖搶槍被捕,其後後被判企圖搶槍等罪成,被判監7年。被告不服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日(3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
上訴方代表大律師馬維騉指,原審法官認為上訴人搶槍是要指嚇或對付警員X及其同僚,是過於武斷。上訴人搶槍更可能是為了讓自己在襲警後安全逃離,及或保護其他人免受槍擊。
上訴方指,案情中僅涉及拳頭,認為原審錯誤引用「茆廣生案」持械行劫的量刑指引,判處上訴人7年監禁屬過重;他又指本案並非典型的劫案,沒經過計劃和奪取財物的動機。反而同樣發生於2019年的另一宗「陳鎮顯案」,該被告被追捕時曾極力反抗,更伸手握警員的長槍並扣動扳機三次,結果僅被控「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審訊後的刑期只是兩年半。
負責審理案件的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聽畢陳詞後,即日拒絕上訴申請,並於今日頒下判詞。判詞指,上訴人當時主動跑向警員揮拳,認為「目的明顯是傷害警員和奪取武器」,又稱不以財物為目標的的搶劫仍然是搶劫。而本案發生於大規模的社會騷亂期間,另加案情嚴重,重判也在所難免。上訴庭又認為,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作判刑並無犯錯,更稱即使案例不適用於本案,但在衡量相關因素後,7年刑期雖然不短,但亦非明顯過重,故駁回上訴。
上訴人謝信誠(32歲),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參與非法集結,並在雅蘭中心外襲擊警員X,他認罪,分別被判2年及1年監禁。他否認企圖搶劫警員X的霰彈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7年。上述3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7年監禁。謝與另外8人被控一項「串謀暴動」罪,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正式答辯。
案件編號:CACC2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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