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申請禁制反送中運動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香港記者協會介入案件,要求新增新聞工作方面的豁免條款,獲律政司採納。記協主席陳朗昇表示,提出豁免是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對於被批評是認同當局的禁令申請,陳坦言現時記協已經在能夠做到的空間內盡力而為。

7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律政司申請禁制令再訊。之前3日,記協在18日公布,律政司同意禁制令須明確保障記者工作並增加記者豁免條文,如法庭批准禁制令,就將同意加入。條文豁免任何記者執行新聞工作活動時的禁制令及民事責任,即包括任何記者在報道新聞及評論新聞事件時播放及引用該歌曲,包括在香港及海外發布之新聞報道。

律政司同意向法庭提出修改之豁免條文如下:
「本命令並不禁止任何在香港或海外,為新聞活動所作出的合法作為,即任何新聞工作活動,並包括 ——
(a)為向公眾發布的目的而進行 ——
 (i)新聞的搜集;
 (ii)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或其它出版的製備或編纂;或
 (iii)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或
(b)向公眾發布 ——
 (i)屬新聞的或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或其它出版;或
 (ii)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

記協原本在6月向律政司表示,考慮向法庭申請介入案件,以新增上述豁免條款。在得到律政司同意後,記協沒有在21日申請介入。

網民批記協放棄公義 陳朗昇:已盡力而為

有網民批評記協18日的聲明「可恥」,「為強權半粒糖放棄公義」,指記協認同當局禁《願榮光》而求存,並呼籲記協「不要求和」。

陳朗昇21日接受本報訪問,被問到上述批評時,無奈表示「無辦法,我們在香港」,又說他個人不贊成當局禁制《願榮光》,不過「我孭住個會(記協),無辦法」。他並說,即使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勇敢地想反對禁制令,但亦不果,「不是你勇敢與否就得」,認為記協在能夠做到的空間內已經「做盡」(盡力而為)。

鄒幸彤申請反對港府禁令 被指不得介入案件

港府早前公布,有意就禁制令提出抗辯者,須往灣仔分區警署提交資料及費用。因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正被關押的鄒幸彤,之後透過律師代表提出反對。

不過有傳媒21日引述代表鄒幸彤的李志喜資深大律師指,數日前收到法庭書面通知,稱鄒幸彤沒有犯下禁制令所指的行為,並非本案被告,故不得介入本案。李志喜在21日的聆訊期間,只在法庭延伸部份的公眾席旁聽。

不能絕對保障無事

陳朗昇在21日禁制令再訊時,亦有到庭旁聽,法官押後至28日頒布裁決。陳朗昇在庭外表示,禁制令現時未發出,要視乎其條文,「最後白紙黑字(寫上),我們做新聞做評論時,不受禁制令影響的話,已經足夠」,認為「白紙黑字」可以使大家做新聞或評論時更放心。

他對律政司在禁制令加入保障新聞工作的條文表示歡迎,法官在審訊中也有提到這條文有必要。

不過陳朗昇補充,此情況下的灰色地帶,為「最後由誰去界定甚麼是新聞行為」,及相關評論或報道有沒有「煽動意圖」,「在刑事層面,執法當局仍然可以質疑我們的發布動機,所謂的『意圖』,最後我們只能說盡了我們的能力做最大的保障,今天的香港,我們大家都明白,沒有甚麼是絕對保障我們沒事的」。

憂慮以「意圖」指控

陳朗昇接受本報訪問,被問到現時的看法是否消極時,回應自己的講法是「最務實和最現實」。

陳朗昇續指,雖然《立場新聞》案(被控發布煽動刊物)未判決,黎智英的「蘋果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未審訊,但《立場》案控方的舉證並非在乎被告做甚麼,而是意圖,「控方可以從你的其它行為去估,從你的其它行為去『相信』、『推斷』」,如果兩個機構做同樣的行為,根據《立場》案主控伍淑娟的講法,「《立場》這樣做是有問題,《明報》做就沒問題」。

以言入罪案件 控方遭批雙重標準

翻查《立場》案審訊期間,控方指《立場》專訪羅冠聰的文章,是刻意鋪排美化羅,是屬於宣傳,並指羅推動港獨,甚至推翻中央政府(中共)。但是辯方引用《明報》及有線新聞的報道,證明兩者比《立場》更早訪問已經流亡海外的羅,反駁控方。

辯方亦曾經呈遞200份文件,例如前特首梁振英及親共作家屈穎妍等所撰的文章,證明其他人或傳媒均曾經批評政府、司法,證明控方對《立場》的指控雙重標準。

對於辯方指《立場》做法與其它傳媒相同,質疑控方「雙重標準」,伍淑娟在上月底的結案陳詞中,卻稱文章要考慮發布時的背景和發布者的意圖等,並指法庭毋需考慮「雙重標準」的問題,更說:「就算其它傳媒有犯事,不代表我不可以告你」。

《立場》案將於10月4日裁決。

陳朗昇:為保障公眾知情權

陳朗昇又向本報表示,記協當初考慮介入,是「百分之一千」為保障公眾知情權。他擔心,如果記協不介入,日後如果傳媒一起報道播錯國歌事件,會被當局稱作「不好意圖」,但有些人照報就是「沒有意圖」,主流傳媒就會避開,只採用官方說法,甚至不報道事件。

他解釋:「起碼在波斯尼亞打冰球,播錯了(國歌),起碼都要知是嗎?(在)南韓甚麼運動場合播錯了,起碼有片、有東西會見到是嗎?」,希望確保「香港市民看新聞時,不會一講到這首歌就變了missing puzzle(欠缺的拼圖)」。

被問到會否覺得律政司批准豁免,是「從善如流」,陳朗昇估計,律政司最初認為新聞用途合理,故沒有指明豁免,「但它(律政司)不知道記者,或傳媒的生態是很脆弱」,《基本法》仍然列明保障新聞自由,法律界亦不可能指保障新聞界是不合理。

他引述律政司一方強調此情形並非「豁免」,因為新聞行為是lawful(合法的),指記協主張相關禁制令條款在香港外亦有效,保障在外地工作並終會返港的記者,陳對律政司接受此點感到「幾surprise(頗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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