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周四(6月29日)一致決定擴大僱主在滿足僱員宗教信仰活動方面必須達到的要求。

周四,最高院審理「格羅夫訴德喬伊案」(Groff v. DeJoy),以9比0的結果,恢復了一名前賓夕凡尼亞州郵政工人Gerald Groff提起的訴訟。裁決稱,郵局拒絕免除他遵守安息日、周日不工作的行為違反了聯邦反歧視法。這位工人是福音派基督徒。

最高院提出了僱主在適應僱員的宗教信仰或習俗方面必須承擔多大負擔的問題。本案爭論的焦點是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該法案禁止基於宗教和其它因素(包括種族、性別和國籍)的就業歧視。

根據第七章,僱主必須為員工的宗教儀式或活動提供便利,除非這會導致企業「過度困難」。

大法官們沒有就案件本身做出裁決,而是指示下級法院考慮新的宗教包容法律框架裁決此案。位於費城的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之前駁回了對這一案件的判決。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前郵遞員Groff周日缺勤給他的同事和僱主帶來了太大的困難。

大法官解釋宗教包容法律框架

最高院大法官Samuel Alito周四在法庭裁決上寫道:「僱主必須證明,(為僱員提供宗教活動)便利的負擔將導致大幅增加其開展特定業務的成本。」

近幾十年來,許多下級法院表示,僱主需要證明他們面臨的不僅僅是「最低限度」成本,即拒絕宗教包容的成本。這些下級法院表示,他們遵循的是最高法院在1977年環球航空公司訴哈迪森案的裁決先例。

但Alito在周四的裁決中表示,外界誤解了哈迪森案的裁決,適用超出「最低限度」成本並不是對第七章中的「過度困難」的合理理解。

Alito寫道,該決定的目的是要求僱主必須指出拒絕宗教包容請求的重大負擔。

「在描述僱主的『過度困難』辯護時,哈迪森反覆提到『巨大』負擔,這種表述更好地解釋了這一決定。」Alito寫道,「我們和各方一樣,理解哈迪森的意思是,當(僱主)整體負擔很大時,才會出現『過度困難』。」

Groff訴DeJoy案的背景介紹

Groff於2012年開始在美國郵政局工作,在賓夕凡尼亞州蘭開斯特縣的農村地區投遞郵件。2013年,郵政局與亞馬遜(Amazon)簽訂合同,負責投遞亞馬遜包裹(包括周日)。

Groff最終轉到賓夕凡尼亞州霍爾特伍德的一家小型郵政服務機構,以避免周日工作。但在2017年3月,該處的郵局也開始了亞馬遜周日送貨服務。

他的主管試圖增加換班來滿足Groff的周日輪班,並表示這種輪班調換是唯一不會影響營運的安排。郵局說,但Groff仍拒絕周日工作,他的缺勤造成了他與必須替他值班的其他郵遞員之間的緊張關係。

由於拒絕安排給他的周日輪班,他受到了警告、停職和其它形式的紀律處分,甚至面臨被解僱的可能。郵政局表示,這些紀律處分是糾正性的,而不是懲罰性的,而且他的工資從未被扣過。

2019年,Groff辭職。他說,郵局未能合理適應他的宗教活動,他選擇辭職而不是等著被炒。

一名聯邦法官做出了有利於郵局的裁決,稱其輪班方式是對Groff宗教習俗的合理安排。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這一裁決,適用了哈迪森案中闡明的「最低限度」。

下級法院的裁決當時得到了美國政教分離聯盟的讚揚,該組織主張將宗教從政府中剔除。

代表伊斯蘭教、猶太教和印度教等美國少數宗教的團體在此案中支持Groff,稱他們不成比例地被僱主拒絕宗教包容,迫使他們在宗教和工作之間作出選擇。

這場爭議還引發了關於宗教人士是否應該被認為比其他人更合法地該享受周末休假的爭論。

代表郵政工人的工會敦促法官考慮宗教包容給其他員工帶來的困難,例如,當宗教僱員因信仰活動缺席,就需要他們輪班填補空缺,他們就此失去了一天休息或與家人共度時光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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