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

圖51:胡鑫宇冤案反擊的突破口,在刑事自訴,直達法院。
圖51:胡鑫宇冤案反擊的突破口,在刑事自訴,直達法院。

前7篇,我們揭開了胡鑫宇事件中,警方現場和驗屍的30多項「嚴重誤判」和直接造假,多項獨立的鐵證,已能獨立證明他殺;在監控上,警方和校方聯袂扯謊,證據被揭穿、被監控廠商打臉,仍然堅持4個基本謊言不動搖,把假案進行到底。;因為胡鑫宇最終交給了「偽自殺大院」、這個涉嫌活摘器官的假糧庫處理了,進入了活摘的某些流程,踏入了中共高官的切身利益禁區,所以才會這樣上上下地掩蓋。

央媒已經定性,正義怎能翻盤?很多人認為不可能了,特別是涉入活摘器官禁區,當局怎麼可能再打自己臉?——這就太悲觀了,其實央媒定性後,再自我打臉的事多了,就像活摘器官,央媒代表中共出了多少個版本?先否認用的是死刑犯活器官,又承認用死刑犯器官,再保證不用死刑犯器官……一次次改口打臉。

謊言欺騙只能是一時,人間不是邪惡能一直逞兇造假的舞台,但是反擊如此強大的邪惡黑勢力,是要有謀略的,就像打仗一樣,胡來不但大損,反而助長邪惡,更去害人了。

(十七)戰略廟算,應人順天

廟算,是古代國家打仗的前提決策,那時的人淳樸,知道打仗如果不順天意,神還不站在你這一邊,仗根本打不贏的,所以要到祖廟裏占卜運籌。後來人們信神的程度減弱,到《孫子兵法》時代以後,變成了智囊間的決策籌劃。

胡鑫宇事件,中共警方一直在庇護兇手,現階段能否翻盤?咱也學孫子廟算一下。

1. 兇手的保護傘只在江西省級,沒到中央,此戰可打。

綜合研判,殺害、處理胡鑫宇屍體的兇手集團,其保護傘應該還達不到中央,只在江西省。如果在中央,那胡鑫宇根本就火不起來,中央的言論管控機制,一開始就給你掐斷了,更不用央媒出台說甚麼「誰也不敢造假,誰也不能造假」,警告地方了。

誰先報道監控廠家澄清事實、打臉江西警方的?是央媒中國新聞周刊,可見幕後不是中央高層統一安排的,央媒都在給自己留退路,中國新聞周刊,對江西率先揮拳,既打臉又打傘(重複警方謊言),兩頭賭。

中央其實是投石問路,嘗試幫著江西爪牙掩蓋,能掩蓋住,他們就皆大歡喜;但畢竟紙裏包不住火,萬一掩蓋不住呢?當真相狠打中央臉的時候,中央一定拿地方祭旗,粉飾自己「偉光正的臉」。所以此仗可打。

2. 胡家永不放棄,此戰可打。

胡家的堅持,面對兇手的威脅,在省市縣警方保護傘的壓力下,就是不放棄,還要申請異地驗屍和偵查,這種堅強不屈,近年是罕見的。

現在胡家之所以消聲,警方的威脅只是一方面,更主要的,是被警方精心的造假騙住了,心裏的狐疑,抵擋不住警方謊言的洗腦,思維混亂,不知該怎麼做了。

3. 在中共假、惡、暴的淫威下,有一批堅貞不屈的網民、律師,這些民族的脊樑在,此戰可打。

不管警方謊言怎麼狂轟亂炸,總有一批清醒的網民和律師。你們精緻的謊言怎麼編,也解不開胡鑫宇的那些疑團,因為解不開疑團,所以一定是謊言。至於謊言謊在哪裏,一時破解不了,沒關係,寧可一直存疑,靜待力證反擊,也不接受洗腦的那一套。

一旦力證出現,他們絕不會袖手旁觀,路見不平一聲吼,會盡顯俠客本色。所以此戰可打。

4. 鐵證已在手,此戰必勝,近期不變天,都可勝。

1萬個人證,也不抵1個物證;1萬個驗屍偽證,也抵不上1個鐵證。以前沒有力證的時候,胡舅舅還透露已經跟一位支持者約好,支持者準備好200萬元,用來獎勵那位知道真相的人出來作證,指認兇手——這是人證——但是,聯袂造假的警方和學校,已經從學校搞出來一批口供,證實校方無辜了,你一個人證,怎麼抵擋一堆假人證?物證則不同,只要有一個物證能成為鐵證,造假的人證再多,驗屍偽證再多,也沒用。

(1)鞋是鐵證?是誘敵?還是搞錯了?

最簡單的鐵證,就是本系列第2篇給出的「鞋是假的,被兇手換了」。

圖52:現場的鞋和尋人啟事的鞋、監控影片中的鞋不同,是兇手做局。
圖52:現場的鞋和尋人啟事的鞋、監控影片中的鞋不同,是兇手做局。

但是「鞋是假的」只有99.99%的把握,因為胡家始終沒說這一點。網民早就給出了這樣的疑問,但只是聚焦在鞋前方、側面,認為影片鞋和現場鞋不同。筆者對比拍照,發現鞋前、鞋側實在很難看清楚,而真正迥異的,是在鞋後跟。是胡家沒看到這個影片?還是胡鑫宇有這樣的換洗的回力牌高幫鞋?17:42影片中清晰顯示穿的是上圖的鞋,而最後出宿舍17:59的影片看不清鞋,萬一他在這期間回宿舍換了這雙鞋怎麼辦?如果是這樣的萬分之一的可能,那這個證據就不成立了。

胡家在《尋人啟事》中說,失蹤時穿的是「回力白色中幫經典休閒鞋」——與現場的高幫鞋截然不同。

常理說來,胡媽媽的《尋人啟事》字斟句酌,是不會錯的.但是,胡鑫宇被發現前,胡舅舅給出了一個回力高幫鞋的商品超連結(現在胡舅舅影片被清空),說胡鑫宇穿的是高幫鞋,是兵不厭詐、放煙霧彈嗎?結果現場果然出現了胡舅超連結款鞋,是兇手上套了(可以證明他殺了)?還是胡家誰搞錯了?

所以,上圖「鞋不同」能否成為鐵證,要胡家來定。

(2)足以破案的其它鐵證

但是下面幾條鐵證,我們前面系統講過,可以獨立成立:

①錄音時間造假;

②假活套勒後脖,勒不死人;

③假活套勒後脖,小夾角掛不住人和新屍,只能掛腐屍;

④屍無蟲蛆,在上饒20~25度高溫下,腐屍熏天的臭氣,狗聞不見就很離奇了,招不來蒼蠅絕無可能;

⑤(可選)回力鞋帶在60kg拉力下,能拉長41cm,在樹下面窄牆階上,自縊也不夠長(一手還要抓樹才能站穩,圖21),在上階自縊,下來的衝力(280kg力以上,見第2篇計算)遠超過鞋帶的承受力(85kg力即使是單根鞋帶拉力極限,假活套雙掛承受力極限就是170kg,也禁不住)。

5. 警方內部不是鐵板一塊,專班的高位,很多人等著取代,其內還有正義力量,所以此戰不難打。

公安內部,官大一級壓死人,聯合專班那些人的高位,早被下級同事盯著呢,等常規退休上位,哪如儘早擠掉佔位者呢?特別是專班造成危及中央名譽的冤假錯案的情況下,牆倒眾人推,會迅速被中共拋棄,成為替罪羊,所以,黑暗的營壘好破,甚至會出現自相火併的情況。

6. 輿論的力量,這次在正義一方,此戰好打。

輿論的力量誰都怕,但是社會輿論並不總是站在正義一邊,比如文革中,一提資本家就全民切齒痛恨,現在人人都希望自己成為資本家。被謊言徹底洗腦後,人善良的本性被邪惡利用,會形成錯誤的輿論導向。這次胡鑫宇事件,中共造假的時間尚短,謊言洗腦尚淺,邪惡還沒能全面操縱輿論,人們一旦明白真相,一旦發出聲音來,又會形成2次的輿論海嘯,所以此戰好打。

有此六算,在當今的環境下,極有可能翻盤。

(十八)案例借鑑,信心可見

1. 前車之鑑,後車避險

表4:三起活摘器官殺人案對比

案發地 河北行唐縣 貴州興義市 安徽懷遠縣
案發時間 2006年11月 2009年6月 2018年2月

 

精神病乞丐仝革飛5器官被割 1乞丐內臟被掏空 11名重症急救室「死者」器官被非法摘取移植
案發原因 醫生主動投案 水庫撈屍報案 家屬堅持舉報
提供他人器官者 王朝陽,無業 趙誠,無證診所

 

假醫生

懷遠醫院ICU主任楊素勛
涉案

 

醫院

武漢同濟醫院,北京世紀壇醫院 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 南京鼓樓醫院

 

江蘇省醫院等

活摘地 廢棄廠房 未透露 「黑救護車」上
活摘

 

醫生

同濟醫學博士後陳杰、心臟大血管外科王海灝、器官移植外科蔣繼貧,世紀壇醫院醫生李國勛等 肝移植科副主任醫師、博士後張俊峰等3人 肝膽外科主任醫師黃新立,陸森,口腔醫生王海良
移植

 

醫生

保密
致死原因 警方謊稱

 

鈍器擊頭致死

活摘器官

 

致死

法院謊稱屍體器官
實際活摘致死:活摘時仝革飛抓醫生手,有醫生將手踩在腳下,仝將嘴唇全咬爛 實際活摘致死:楊素勛、王海良等人將放棄治療者宣布「腦死亡」,推到「黑救護車」上
判決 供活人者

 

死刑

供活人者

 

死刑

大醫院的活摘醫生2年~2年4個月
保護 活摘醫生、移植醫生無任何責任 活摘、移植醫生

 

無刑責

移植醫生

 

無任何責任

移植醫院的名字,後期都被中共媒體避諱、保護。

2. 真兇被包庇,次凶可拋棄

上述3個活摘器官案,網上都有報道,深入辨析可見:

(1)買兇殺人以往都是第一被告,移植醫生相當於買兇者,卻被「器官移植惡法」免責。

買兇殺人,判刑都是最重的,比直接殺人者罪還重。在活摘器官致死案件中,移植醫生相當於買兇,因為病人出錢是來治病的,病人甚麼也決定不了,只有移植醫院的移植專家醫生,能決定用誰的器官(審定配型),決定甚麼時間用,等於移植醫生能決定殺誰、甚麼時間殺、給多少錢你能殺,所以,他們才應該是法律上的第一被告。可是,都被中共的移植惡法保護下來,都免責,至少是免於刑責。

所以,這些活摘移植案例中,移植醫生是買兇者,是主要兇手,活摘醫生是次凶,提供他人器官的是次次凶。

(2)次凶——活摘醫生通常被包庇,但是死追,也能判他們。

河北行唐縣活摘乞丐案,被判死刑的王朝陽只是綁架乞丐、弄暈、拋屍,並沒殺死人,活摘的時候,仝革飛還抬手抓醫生,醫生把他手踩在腳下,就地活摘時,仝革飛咬爛了自己的嘴唇,誰殺的人?是這幾個武漢和北京醫生!他們都逍遙法外,至今還掛牌接診。

貴州活摘乞丐案,被判死刑的趙誠(提供乞丐、拋屍),是假醫生,也沒參與活摘;而廣州3個醫生活摘殺人,卻無刑責,只是處分了一下,他們在同濟醫院仍然是專家。

安徽懷遠案,為甚麼會判了4個活摘醫生?他們都是大醫院專家,3個還是OPO(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就是警察說的「有拿器官手續」的醫生),但是都以「毀屍罪」輕刑的。這純粹是掩人耳目,因為死人器官不能用,只能是活摘最後致死。為甚麼這次不保他們了呢?

詳看案情會看到:儘管懷遠案的死者家屬有簽字,同意捐獻器官還按了手印,也得了20萬元補償費(不給錢,中國極少有真捐獻);儘管死者兒子又得到46萬元的封口費,也簽署了諒解書;儘管死者家庭沒有任何背景,但是死者兒子證據在手(捐獻書是假的,沒蓋章,捐獻是假的,沒登記,是賣器官),1年後還堅持上告。最終,本來可以被「移植惡法」保全的4個活摘醫生,卻被中共無情拋棄。因為中共被打臉了,它的移植惡法形同虛設,成了假捐獻、賣器官的幌子,中共為了臉面,拿這4個活摘醫生做了替罪羊!

這幾個醫生憤然上訴,結果維持原判。當今器官捐獻,基本都是這樣造假的,為甚麼判他們?因為有一家人證據在手,得了兩次錢還堅持上告。

同理,胡鑫宇案也是這樣,即使家屬簽署了甚麼,即使得到了有限的補償(現在尚未看到),證據在手,堅持就一定能反正。

(十九)規避風險,立於不敗

《孫子兵法》中講:打仗要使自己先立於不敗之地,積極做好各種準備,等待打敗敵人的時機。

    以迂為直,迴避活摘器官

胡鑫宇事件,活摘器官沒有證據,反擊邪惡的時候,提都不要提。我們前面分析活摘器官的背景,只是讓大家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

2. 避免境外風險,證據來自自己實踐

不能提證據和做法來源於境外網站,我們也不介意本文說法的版權。現階段,誰在大陸提這些境外真相網站,誰就會招來危險,警方就會扣上境外勢力的帽子,那可能會迫害你了,自保都難了。

證據還得是自己通過實踐、實驗得來的,我們大家都是網民,也只是提供一種參考,原圖也是自己網上下載,原圖在海量網文中以後找不到(被刪),那是很常見的事。本文的圖也是影片截圖,選清晰的用。

至於幾個鐵證。從網上學學打活套(絞刑結),拉一拉就知道掛胡鑫宇的「假活套」拉不緊,勒後脖子勒不死人,這個最大的證據自己就都搞定了。好腦袋不如手勤快,勤快一下,勝過江西警方的高級造假專家。

彈性拉伸,是高中物理知識。用兩套回力鞋帶,做好假活套,一套緩緩吊10kg、20kg……60kg大米,測量鞋帶被拉長了多少(約40cm),拍照下來,這個鐵證也就自己得到了。結合「假自殺現場」的還原圖,就知道在下邊自縊鞋帶不夠長,在上邊跳下來,回力鞋帶禁不住衝力了。如果實在看不懂這一條,法庭答辯可能會在這一點上出漏子的話,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為本條作證;如果也找不到敢這樣質證的人(懂理論還得親自做過實驗),本條力證也可以不用,前面的鐵證足夠。

3. 不能上訪

一上訪,成為訪民,就被從中央到地方的截訪機制打成另類了,要公然迫害你了,上訪要被嚴打。基層上訪申冤不起作用,向上一級依法上訪就被打成越級上訪,第一次拘留,第二次刑拘,第三次判刑,還成了公安機關永遠維穩的對象了。正常的起訴、控告,反而效果好。

4. 兵合則強,兵分則弱

以前雲南搜救隊就被鉛山當地黑惡勢力威脅,實際是被打跑了,而且搜救隊也公開表示不再發聲了。胡家也委婉地公開講述自家受到威脅了。現在要翻盤,要兇手的命、要兇手集團破產、要動他們的保護傘,兇手集團會恐會更瘋狂。所以,不能再單獨行動,得多方彼此照應,別給兇手可乘之機。

5. 內部一致

比起以前的亂打亂撞,這次是畢其功於一役了。這次的律師格外重要,除了要有真水平,還得是真為當事人的,不能表面為你,實際跟公安保護傘暗通的,都不行,沒有這樣的律師寧可先不找,自己做出去,再找。

真找到律師,也不能讓律師單獨行動,因為律師畢竟怕丟了職業,所以面對公檢法的刁難,不妥協幾乎不可能的,他們也不可能真跟這些邪惡的保護傘撕破臉皮的,所以,每次律師行動,家屬必須在場,律師只是為家屬的據理力爭提供法律保證,同時也提供了一層人身安全保護,衝鋒陷陣的還得是自己。

(二十)貌似死局,避實擊虛

前文講過,潰堤從來都不在堤壩最堅固的地方,會打仗的,從不一味正面攻堅,都是穿插迂迴,攻擊對方的軟肋。那麼,胡案反攻點,在哪裏呢?

    繞開公檢,直達法院

反擊點,在本篇開頭圖51的刑事自訴,用法院的立案登記制度,直接切入。現在鐵證在手,就可以繞過庇護兇手集團的公安大保護傘,直接去法院立案。

能立案嗎?憑甚麼立案?

憑胡家的刑事自訴,是最有力的。起訴江西省市縣公安機關聯合專班的主要人員,特別是新聞發布會上那幾個人。其實刑事自訴案,比民事案件簡單,只要證據足、堅持下去,結果不會有太大的變化,因為最終是要推動公訴。

可能懂法律的人會反問:怎麼起訴?如何起訴?這可是大難題,路早被堵死了——能不能從看似沒有路的地方,開出路來,那就要看律師的實踐水平和膽識了。

2. 上網立案,不怕刁難

現在都是網上自己申請立案了,網上都有教程,準備好材料,再家就可以提交給法院。提交後,受到阻撓刁難,反而是好事。

常見的阻撓,可能就是網上說的,被告一方的身份證、現住址等信息不全,法院不給立案,但是調取個人身份各種信息,有的法院也不配合,有的派出所也拒絕給個人,有時候律師拿著「調查令」也調不到,怎麼辦?

根據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立案規定》)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按上述法律,只要能確定明確的被告即可,不需要身份證號、年齡、住址,有露臉的警察的姓名、單位、職務即可,有警號更好(各省內的警號都是唯一的,省省之間以省區別)。

遇到這樣的故意刁難,就去找法院、找拒絕立案人、找領導,爭取當時解決,誰不給立案,取證告誰就可以了。

3. 偽證罪尚不能成立——因為之前公安沒有給立案,這是公安算計胡家的關鍵

偽證罪是最容易聯想到的罪證,因為警方鑑定多處造假,證據確鑿。但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中」,因為胡鑫宇事件始終沒給立案,沒這個前提,就沒法定這個最有充份證據的罪名,這正是公安不給立案的一個關鍵算計,他們可以任意造假。

4. 玩忽職守罪成立,但是不在自訴案的範圍,中共不讓百姓訴官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個罪名,明顯成立,因為專班玩忽職守,給出了錯誤的司法鑑定(自殺),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和危害。但是,卻不在中共法定的自訴案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限於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前提是立過刑事案);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前提是立過案)。

即使將來翻轉,給立案了,也無法自訴「玩忽職守罪」、「偽證罪」,因為中共立法規定這些罪只能公訴(由檢察院起訴),不許百姓自訴(但可以控告)。

5. 誹謗罪,是胡鑫宇「刑事自訴案」唯一的立案點

既然江西警方明顯的犯罪,無法被百姓刑事自訴,那就只能找他們不明顯的、但是又能被刑事自訴案立案的,唯一的切入點,就剩下誹謗罪——這條路太窄,但是可行。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構成誹謗罪的四個要件。

①客體要件,侵犯胡鑫宇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②客觀要件,江西專班以造假的證據,偽造自殺事實,公開聲稱胡鑫宇是自殺,有明顯的自殺傾向,等於侮辱人格,誹謗胡鑫宇心智不健全,影響極為惡劣。,

③主體要件,江西省市縣公安聯合專班,在新聞發布會上的那三位。

④主觀要件,是主觀故意。因為他們沒有自殺的直接證據和因果證據,他們要多方「判定」出自殺傾向,才能造出自殺的佐證,而他們用來判定的證據也是假的、捏造的,所以是故意。

在胡鑫宇失蹤開始時,完全沒有胡鑫宇不正常的說法。媒體採訪胡鑫宇的老師、同學,他們都說:「沒發現胡鑫宇有甚麼異常」,為甚麼失蹤?不知道。後來警方陸續出來自殺佐證:假錄音、假筆記心理分析、假鞋印、自殺「假活套」、「假驗屍」,等等,警方才公開謊稱:各種跡象表明胡鑫宇有自殺傾向。

「刑事自訴」能立案,是一切的前提。立案為重,務求簡潔。在法庭上辯論的,也是警方那些假證據,鐵證在手,誰怕誰?

即使法院開始同意立案,審查期內很可能再退案,再努力立上,還可能遇到各種刁難,就是真立上來,庭審也不一定能判……

沒關係,每一次被刁難,都將引爆輿論的焦點,都在增加勝算的籌碼,何樂不為?

其實刑事自訴,只是前哨戰。請看下集《三面布局,立體閃擊》。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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