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
前7篇,我們揭開了胡鑫宇事件中,警方現場和驗屍的30多項「嚴重誤判」和直接造假,多項獨立的鐵證,已能獨立證明他殺;在監控上,警方和校方聯袂扯謊,證據被揭穿、被監控廠商打臉,仍然堅持4個基本謊言不動搖,把假案進行到底。;因為胡鑫宇最終交給了「偽自殺大院」、這個涉嫌活摘器官的假糧庫處理了,進入了活摘的某些流程,踏入了中共高官的切身利益禁區,所以才會這樣上上下地掩蓋。
央媒已經定性,正義怎能翻盤?很多人認為不可能了,特別是涉入活摘器官禁區,當局怎麼可能再打自己臉?——這就太悲觀了,其實央媒定性後,再自我打臉的事多了,就像活摘器官,央媒代表中共出了多少個版本?先否認用的是死刑犯活器官,又承認用死刑犯器官,再保證不用死刑犯器官……一次次改口打臉。
謊言欺騙只能是一時,人間不是邪惡能一直逞兇造假的舞台,但是反擊如此強大的邪惡黑勢力,是要有謀略的,就像打仗一樣,胡來不但大損,反而助長邪惡,更去害人了。
(十七)戰略廟算,應人順天
廟算,是古代國家打仗的前提決策,那時的人淳樸,知道打仗如果不順天意,神還不站在你這一邊,仗根本打不贏的,所以要到祖廟裏占卜運籌。後來人們信神的程度減弱,到《孫子兵法》時代以後,變成了智囊間的決策籌劃。
胡鑫宇事件,中共警方一直在庇護兇手,現階段能否翻盤?咱也學孫子廟算一下。
1. 兇手的保護傘只在江西省級,沒到中央,此戰可打。
綜合研判,殺害、處理胡鑫宇屍體的兇手集團,其保護傘應該還達不到中央,只在江西省。如果在中央,那胡鑫宇根本就火不起來,中央的言論管控機制,一開始就給你掐斷了,更不用央媒出台說甚麼「誰也不敢造假,誰也不能造假」,警告地方了。
誰先報道監控廠家澄清事實、打臉江西警方的?是央媒中國新聞周刊,可見幕後不是中央高層統一安排的,央媒都在給自己留退路,中國新聞周刊,對江西率先揮拳,既打臉又打傘(重複警方謊言),兩頭賭。
中央其實是投石問路,嘗試幫著江西爪牙掩蓋,能掩蓋住,他們就皆大歡喜;但畢竟紙裏包不住火,萬一掩蓋不住呢?當真相狠打中央臉的時候,中央一定拿地方祭旗,粉飾自己「偉光正的臉」。所以此仗可打。
2. 胡家永不放棄,此戰可打。
胡家的堅持,面對兇手的威脅,在省市縣警方保護傘的壓力下,就是不放棄,還要申請異地驗屍和偵查,這種堅強不屈,近年是罕見的。
現在胡家之所以消聲,警方的威脅只是一方面,更主要的,是被警方精心的造假騙住了,心裏的狐疑,抵擋不住警方謊言的洗腦,思維混亂,不知該怎麼做了。
3. 在中共假、惡、暴的淫威下,有一批堅貞不屈的網民、律師,這些民族的脊樑在,此戰可打。
不管警方謊言怎麼狂轟亂炸,總有一批清醒的網民和律師。你們精緻的謊言怎麼編,也解不開胡鑫宇的那些疑團,因為解不開疑團,所以一定是謊言。至於謊言謊在哪裏,一時破解不了,沒關係,寧可一直存疑,靜待力證反擊,也不接受洗腦的那一套。
一旦力證出現,他們絕不會袖手旁觀,路見不平一聲吼,會盡顯俠客本色。所以此戰可打。
4. 鐵證已在手,此戰必勝,近期不變天,都可勝。
1萬個人證,也不抵1個物證;1萬個驗屍偽證,也抵不上1個鐵證。以前沒有力證的時候,胡舅舅還透露已經跟一位支持者約好,支持者準備好200萬元,用來獎勵那位知道真相的人出來作證,指認兇手——這是人證——但是,聯袂造假的警方和學校,已經從學校搞出來一批口供,證實校方無辜了,你一個人證,怎麼抵擋一堆假人證?物證則不同,只要有一個物證能成為鐵證,造假的人證再多,驗屍偽證再多,也沒用。
(1)鞋是鐵證?是誘敵?還是搞錯了?
最簡單的鐵證,就是本系列第2篇給出的「鞋是假的,被兇手換了」。
但是「鞋是假的」只有99.99%的把握,因為胡家始終沒說這一點。網民早就給出了這樣的疑問,但只是聚焦在鞋前方、側面,認為影片鞋和現場鞋不同。筆者對比拍照,發現鞋前、鞋側實在很難看清楚,而真正迥異的,是在鞋後跟。是胡家沒看到這個影片?還是胡鑫宇有這樣的換洗的回力牌高幫鞋?17:42影片中清晰顯示穿的是上圖的鞋,而最後出宿舍17:59的影片看不清鞋,萬一他在這期間回宿舍換了這雙鞋怎麼辦?如果是這樣的萬分之一的可能,那這個證據就不成立了。
胡家在《尋人啟事》中說,失蹤時穿的是「回力白色中幫經典休閒鞋」——與現場的高幫鞋截然不同。
常理說來,胡媽媽的《尋人啟事》字斟句酌,是不會錯的.但是,胡鑫宇被發現前,胡舅舅給出了一個回力高幫鞋的商品超連結(現在胡舅舅影片被清空),說胡鑫宇穿的是高幫鞋,是兵不厭詐、放煙霧彈嗎?結果現場果然出現了胡舅超連結款鞋,是兇手上套了(可以證明他殺了)?還是胡家誰搞錯了?
所以,上圖「鞋不同」能否成為鐵證,要胡家來定。
(2)足以破案的其它鐵證
但是下面幾條鐵證,我們前面系統講過,可以獨立成立:
①錄音時間造假;
②假活套勒後脖,勒不死人;
③假活套勒後脖,小夾角掛不住人和新屍,只能掛腐屍;
④屍無蟲蛆,在上饒20~25度高溫下,腐屍熏天的臭氣,狗聞不見就很離奇了,招不來蒼蠅絕無可能;
⑤(可選)回力鞋帶在60kg拉力下,能拉長41cm,在樹下面窄牆階上,自縊也不夠長(一手還要抓樹才能站穩,圖21),在上階自縊,下來的衝力(280kg力以上,見第2篇計算)遠超過鞋帶的承受力(85kg力即使是單根鞋帶拉力極限,假活套雙掛承受力極限就是170kg,也禁不住)。
5. 警方內部不是鐵板一塊,專班的高位,很多人等著取代,其內還有正義力量,所以此戰不難打。
公安內部,官大一級壓死人,聯合專班那些人的高位,早被下級同事盯著呢,等常規退休上位,哪如儘早擠掉佔位者呢?特別是專班造成危及中央名譽的冤假錯案的情況下,牆倒眾人推,會迅速被中共拋棄,成為替罪羊,所以,黑暗的營壘好破,甚至會出現自相火併的情況。
6. 輿論的力量,這次在正義一方,此戰好打。
輿論的力量誰都怕,但是社會輿論並不總是站在正義一邊,比如文革中,一提資本家就全民切齒痛恨,現在人人都希望自己成為資本家。被謊言徹底洗腦後,人善良的本性被邪惡利用,會形成錯誤的輿論導向。這次胡鑫宇事件,中共造假的時間尚短,謊言洗腦尚淺,邪惡還沒能全面操縱輿論,人們一旦明白真相,一旦發出聲音來,又會形成2次的輿論海嘯,所以此戰好打。
有此六算,在當今的環境下,極有可能翻盤。
(十八)案例借鑑,信心可見
1. 前車之鑑,後車避險
表4:三起活摘器官殺人案對比
案發地 | 河北行唐縣 | 貴州興義市 | 安徽懷遠縣 |
案發時間 | 2006年11月 | 2009年6月 | 2018年2月 |
案
件 |
精神病乞丐仝革飛5器官被割 | 1乞丐內臟被掏空 | 11名重症急救室「死者」器官被非法摘取移植 |
案發原因 | 醫生主動投案 | 水庫撈屍報案 | 家屬堅持舉報 |
提供他人器官者 | 王朝陽,無業 | 趙誠,無證診所
假醫生 |
懷遠醫院ICU主任楊素勛 |
涉案
醫院 |
武漢同濟醫院,北京世紀壇醫院 | 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 | 南京鼓樓醫院
江蘇省醫院等 |
活摘地 | 廢棄廠房 | 未透露 | 「黑救護車」上 |
活摘
醫生 |
同濟醫學博士後陳杰、心臟大血管外科王海灝、器官移植外科蔣繼貧,世紀壇醫院醫生李國勛等 | 肝移植科副主任醫師、博士後張俊峰等3人 | 肝膽外科主任醫師黃新立,陸森,口腔醫生王海良 |
移植
醫生 |
保密 | ||
致死原因 | 警方謊稱
鈍器擊頭致死 |
活摘器官
致死 |
法院謊稱屍體器官 |
實際活摘致死:活摘時仝革飛抓醫生手,有醫生將手踩在腳下,仝將嘴唇全咬爛 | 實際活摘致死:楊素勛、王海良等人將放棄治療者宣布「腦死亡」,推到「黑救護車」上 | ||
判決 | 供活人者
死刑 |
供活人者
死刑 |
大醫院的活摘醫生2年~2年4個月 |
保護 | 活摘醫生、移植醫生無任何責任 | 活摘、移植醫生
無刑責 |
移植醫生
無任何責任 |
移植醫院的名字,後期都被中共媒體避諱、保護。 |
2. 真兇被包庇,次凶可拋棄
上述3個活摘器官案,網上都有報道,深入辨析可見:
(1)買兇殺人以往都是第一被告,移植醫生相當於買兇者,卻被「器官移植惡法」免責。
買兇殺人,判刑都是最重的,比直接殺人者罪還重。在活摘器官致死案件中,移植醫生相當於買兇,因為病人出錢是來治病的,病人甚麼也決定不了,只有移植醫院的移植專家醫生,能決定用誰的器官(審定配型),決定甚麼時間用,等於移植醫生能決定殺誰、甚麼時間殺、給多少錢你能殺,所以,他們才應該是法律上的第一被告。可是,都被中共的移植惡法保護下來,都免責,至少是免於刑責。
所以,這些活摘移植案例中,移植醫生是買兇者,是主要兇手,活摘醫生是次凶,提供他人器官的是次次凶。
(2)次凶——活摘醫生通常被包庇,但是死追,也能判他們。
河北行唐縣活摘乞丐案,被判死刑的王朝陽只是綁架乞丐、弄暈、拋屍,並沒殺死人,活摘的時候,仝革飛還抬手抓醫生,醫生把他手踩在腳下,就地活摘時,仝革飛咬爛了自己的嘴唇,誰殺的人?是這幾個武漢和北京醫生!他們都逍遙法外,至今還掛牌接診。
貴州活摘乞丐案,被判死刑的趙誠(提供乞丐、拋屍),是假醫生,也沒參與活摘;而廣州3個醫生活摘殺人,卻無刑責,只是處分了一下,他們在同濟醫院仍然是專家。
安徽懷遠案,為甚麼會判了4個活摘醫生?他們都是大醫院專家,3個還是OPO(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就是警察說的「有拿器官手續」的醫生),但是都以「毀屍罪」輕刑的。這純粹是掩人耳目,因為死人器官不能用,只能是活摘最後致死。為甚麼這次不保他們了呢?
詳看案情會看到:儘管懷遠案的死者家屬有簽字,同意捐獻器官還按了手印,也得了20萬元補償費(不給錢,中國極少有真捐獻);儘管死者兒子又得到46萬元的封口費,也簽署了諒解書;儘管死者家庭沒有任何背景,但是死者兒子證據在手(捐獻書是假的,沒蓋章,捐獻是假的,沒登記,是賣器官),1年後還堅持上告。最終,本來可以被「移植惡法」保全的4個活摘醫生,卻被中共無情拋棄。因為中共被打臉了,它的移植惡法形同虛設,成了假捐獻、賣器官的幌子,中共為了臉面,拿這4個活摘醫生做了替罪羊!
這幾個醫生憤然上訴,結果維持原判。當今器官捐獻,基本都是這樣造假的,為甚麼判他們?因為有一家人證據在手,得了兩次錢還堅持上告。
同理,胡鑫宇案也是這樣,即使家屬簽署了甚麼,即使得到了有限的補償(現在尚未看到),證據在手,堅持就一定能反正。
(十九)規避風險,立於不敗
《孫子兵法》中講:打仗要使自己先立於不敗之地,積極做好各種準備,等待打敗敵人的時機。
以迂為直,迴避活摘器官
胡鑫宇事件,活摘器官沒有證據,反擊邪惡的時候,提都不要提。我們前面分析活摘器官的背景,只是讓大家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
2. 避免境外風險,證據來自自己實踐
不能提證據和做法來源於境外網站,我們也不介意本文說法的版權。現階段,誰在大陸提這些境外真相網站,誰就會招來危險,警方就會扣上境外勢力的帽子,那可能會迫害你了,自保都難了。
證據還得是自己通過實踐、實驗得來的,我們大家都是網民,也只是提供一種參考,原圖也是自己網上下載,原圖在海量網文中以後找不到(被刪),那是很常見的事。本文的圖也是影片截圖,選清晰的用。
至於幾個鐵證。從網上學學打活套(絞刑結),拉一拉就知道掛胡鑫宇的「假活套」拉不緊,勒後脖子勒不死人,這個最大的證據自己就都搞定了。好腦袋不如手勤快,勤快一下,勝過江西警方的高級造假專家。
彈性拉伸,是高中物理知識。用兩套回力鞋帶,做好假活套,一套緩緩吊10kg、20kg……60kg大米,測量鞋帶被拉長了多少(約40cm),拍照下來,這個鐵證也就自己得到了。結合「假自殺現場」的還原圖,就知道在下邊自縊鞋帶不夠長,在上邊跳下來,回力鞋帶禁不住衝力了。如果實在看不懂這一條,法庭答辯可能會在這一點上出漏子的話,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為本條作證;如果也找不到敢這樣質證的人(懂理論還得親自做過實驗),本條力證也可以不用,前面的鐵證足夠。
3. 不能上訪
一上訪,成為訪民,就被從中央到地方的截訪機制打成另類了,要公然迫害你了,上訪要被嚴打。基層上訪申冤不起作用,向上一級依法上訪就被打成越級上訪,第一次拘留,第二次刑拘,第三次判刑,還成了公安機關永遠維穩的對象了。正常的起訴、控告,反而效果好。
4. 兵合則強,兵分則弱
以前雲南搜救隊就被鉛山當地黑惡勢力威脅,實際是被打跑了,而且搜救隊也公開表示不再發聲了。胡家也委婉地公開講述自家受到威脅了。現在要翻盤,要兇手的命、要兇手集團破產、要動他們的保護傘,兇手集團會恐會更瘋狂。所以,不能再單獨行動,得多方彼此照應,別給兇手可乘之機。
5. 內部一致
比起以前的亂打亂撞,這次是畢其功於一役了。這次的律師格外重要,除了要有真水平,還得是真為當事人的,不能表面為你,實際跟公安保護傘暗通的,都不行,沒有這樣的律師寧可先不找,自己做出去,再找。
真找到律師,也不能讓律師單獨行動,因為律師畢竟怕丟了職業,所以面對公檢法的刁難,不妥協幾乎不可能的,他們也不可能真跟這些邪惡的保護傘撕破臉皮的,所以,每次律師行動,家屬必須在場,律師只是為家屬的據理力爭提供法律保證,同時也提供了一層人身安全保護,衝鋒陷陣的還得是自己。
(二十)貌似死局,避實擊虛
前文講過,潰堤從來都不在堤壩最堅固的地方,會打仗的,從不一味正面攻堅,都是穿插迂迴,攻擊對方的軟肋。那麼,胡案反攻點,在哪裏呢?
繞開公檢,直達法院
反擊點,在本篇開頭圖51的刑事自訴,用法院的立案登記制度,直接切入。現在鐵證在手,就可以繞過庇護兇手集團的公安大保護傘,直接去法院立案。
能立案嗎?憑甚麼立案?
憑胡家的刑事自訴,是最有力的。起訴江西省市縣公安機關聯合專班的主要人員,特別是新聞發布會上那幾個人。其實刑事自訴案,比民事案件簡單,只要證據足、堅持下去,結果不會有太大的變化,因為最終是要推動公訴。
可能懂法律的人會反問:怎麼起訴?如何起訴?這可是大難題,路早被堵死了——能不能從看似沒有路的地方,開出路來,那就要看律師的實踐水平和膽識了。
2. 上網立案,不怕刁難
現在都是網上自己申請立案了,網上都有教程,準備好材料,再家就可以提交給法院。提交後,受到阻撓刁難,反而是好事。
常見的阻撓,可能就是網上說的,被告一方的身份證、現住址等信息不全,法院不給立案,但是調取個人身份各種信息,有的法院也不配合,有的派出所也拒絕給個人,有時候律師拿著「調查令」也調不到,怎麼辦?
根據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立案規定》)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按上述法律,只要能確定明確的被告即可,不需要身份證號、年齡、住址,有露臉的警察的姓名、單位、職務即可,有警號更好(各省內的警號都是唯一的,省省之間以省區別)。
遇到這樣的故意刁難,就去找法院、找拒絕立案人、找領導,爭取當時解決,誰不給立案,取證告誰就可以了。
3. 偽證罪尚不能成立——因為之前公安沒有給立案,這是公安算計胡家的關鍵
偽證罪是最容易聯想到的罪證,因為警方鑑定多處造假,證據確鑿。但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中」,因為胡鑫宇事件始終沒給立案,沒這個前提,就沒法定這個最有充份證據的罪名,這正是公安不給立案的一個關鍵算計,他們可以任意造假。
4. 玩忽職守罪成立,但是不在自訴案的範圍,中共不讓百姓訴官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個罪名,明顯成立,因為專班玩忽職守,給出了錯誤的司法鑑定(自殺),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和危害。但是,卻不在中共法定的自訴案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限於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前提是立過刑事案);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前提是立過案)。
即使將來翻轉,給立案了,也無法自訴「玩忽職守罪」、「偽證罪」,因為中共立法規定這些罪只能公訴(由檢察院起訴),不許百姓自訴(但可以控告)。
5. 誹謗罪,是胡鑫宇「刑事自訴案」唯一的立案點
既然江西警方明顯的犯罪,無法被百姓刑事自訴,那就只能找他們不明顯的、但是又能被刑事自訴案立案的,唯一的切入點,就剩下誹謗罪——這條路太窄,但是可行。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構成誹謗罪的四個要件。
①客體要件,侵犯胡鑫宇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②客觀要件,江西專班以造假的證據,偽造自殺事實,公開聲稱胡鑫宇是自殺,有明顯的自殺傾向,等於侮辱人格,誹謗胡鑫宇心智不健全,影響極為惡劣。,
③主體要件,江西省市縣公安聯合專班,在新聞發布會上的那三位。
④主觀要件,是主觀故意。因為他們沒有自殺的直接證據和因果證據,他們要多方「判定」出自殺傾向,才能造出自殺的佐證,而他們用來判定的證據也是假的、捏造的,所以是故意。
在胡鑫宇失蹤開始時,完全沒有胡鑫宇不正常的說法。媒體採訪胡鑫宇的老師、同學,他們都說:「沒發現胡鑫宇有甚麼異常」,為甚麼失蹤?不知道。後來警方陸續出來自殺佐證:假錄音、假筆記心理分析、假鞋印、自殺「假活套」、「假驗屍」,等等,警方才公開謊稱:各種跡象表明胡鑫宇有自殺傾向。
「刑事自訴」能立案,是一切的前提。立案為重,務求簡潔。在法庭上辯論的,也是警方那些假證據,鐵證在手,誰怕誰?
即使法院開始同意立案,審查期內很可能再退案,再努力立上,還可能遇到各種刁難,就是真立上來,庭審也不一定能判……
沒關係,每一次被刁難,都將引爆輿論的焦點,都在增加勝算的籌碼,何樂不為?
其實刑事自訴,只是前哨戰。請看下集《三面布局,立體閃擊》。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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