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健身中心董事和7名職員於2018年6月2019年8月期間,以威嚇性行為迫使18名消費者於不願意情況下購買健身合約,損失達82萬元。區域法院今日(10日)頒令各被告罪名成立,其中董事被判監27個月,當中6名職員被判監4至22個月,餘下一名職員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庭另下令被告要向受害人賠償共69萬元。
案件受害人為4男12女,他們於案發時為18至26歲,當中10人是學生。海關指,本案是健身行業的不良營商手法案件中,涉及最多受害人的一宗,而判處的監禁刑期亦是《商品說明條例》自2013年7月修訂以來最重。
海關形容,涉案職員的不良營商手法「層出不窮」,但共同點均為針對年青人。被告於街上誘使受害人前往商業大廈樓上健身中心,以問卷調查和健康評估作藉口,要求他們於填寫個人資料及簽名,其後聲稱有關文件為健康服務合約,具法律效力。
當受害人表明自己不願意就合約而付費時,便作出言語威嚇,更對受害人「動手動腳」,以阻止他們離開健身中心。被告又一直向受害人施壓,迫他們提供銀行戶口情況,又脅持他們以現金、銀行轉帳或信用卡形式繳交合約費用,更強迫受害人拍片聲稱自願購買。
海關指,法庭斥各被告行為卑劣,針對年青人欠缺社會經驗,較易相信他人,亦不懂拒絕的特性而犯案,手段可謂「無所不用其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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