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在香港警察總部偷竊兩罐鮑魚的高級督察黃敬修,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判案邏輯再一次拓展了我的世界觀。

案情其實很簡單:有撐警組織為了慰勞2019年「止暴制亂」的港警,捐了一些物資到警總,包括約45至50罐即食鮑魚——出手咁寒酸點夠 分,畀乞兒咩?——鮑魚須按組別分配警員,罐底有貼紙以供識別。公共關係科高級督察黃敬修,盜取了「社交媒體傳訊組特別分組」的鮑魚兩大罐,遭特別分組的警長控告盜竊。

據《明報》報道,法官稱由閉路電視可見,黃敬修形迹非常可疑,「包括在非辦公時間進入涉事辦公室,扭轉閉路電視鏡頭,亦不曾向任何人表示曾拿取鮑魚,認為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的解釋並不是事實」(注1)。

按正常人邏輯,盜竊與否,取決於你在明知某物不屬於你的前提下,有沒有偷偷取去該物。從黃敬修的行為,可知他確有取去不屬於自己的鮑魚,理應罪名成立。

但離奇的是,裁判官指「辯方不爭議被告取走了兩罐鮑魚,唯一爭議是被告取走作自用,還是打算重新分配給他人」。(注2)由於有個與被告屬同一組別的黃姓女督察,供稱記得案發月份曾收過鮑魚,裁判官於是認為,被告有可能是把鮑魚「重新分配給他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乃判罪名不成立。

我看了這判決,實在如墮五里霧中。該女督察與被告同組,表示那罐鮑魚也不屬於她的,為什麼證據確鑿的偷竊,可偷換概念變成「重新分配」呢?按照這套邏輯,你去打劫銀行,無需爭辯是否搶了錢,只消證明事後把錢「重新分配」給親戚朋友,甚或派街坊,那就不算打劫了,對不對?

我忽然想起2013年香港一宗偷竊案:海底隧道一名做了19年收費員的男子,在收費亭內把桌上的1元港幣袋落袋,結果盜竊罪成,不但被罰款,還遭公司解僱。如果當年該收費員懂得在法庭說,「法官大人,呢場官司嘅重點唔係我有冇偷錢,而係我有冇打算將呢一蚊重新分配」,不知能否脫罪?

關於盜竊,我只信国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讓我們重溫一遍他不久前說的金石良言:

「不管你們如何看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說香港分離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道德上也是錯的。比方說,如果你對另一個人,例如一個賊吧,有不好的印象,且確信這印象反映真相,那代表你有權拿走他的財產嗎?」

真的,千萬不要打劫賊,除非你也是賊。

注1:https://bit.ly/3dX3i7d

注2:https://bit.ly/3RrkTlr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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