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間傳媒報道稱,有民主派初選案的被告收到律政司的信件,指剛在上月上任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行使《港區國安法》第46條賦予的權力,指示初選案有關訴訟毋須設陪審團,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其理由為案件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及設陪審團或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 這是繼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後,第二宗在高等法院審理但不設陪審團的國安法案件。
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指,當局的理由「搵來講」,他看不到案件有甚麼海外因素。「民主派內部調節,根本亦都無外國機構的人參與。有份給意見的,就算唔不是華人,都是在香港住了好多年,長期居住在香港的,根本就是香港人。」他又質疑律政司稱要考慮陪審員的人身安全,反問:「香港這麼多年來,幾時試過陪審員有事?」
王岸然:陪審團有「不可控制性」
查當初因為初選案被捕的,亦包括協助籌辦民主派初選的「民主動力」司庫、在香港執業的美國籍律師關尚義(John Clancey),他被指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港區國安法》下首名被捕的外國人。關尚義1968年來港,一直關注政治和社會議題,1997年成為事務律師。
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在網台節目中表示這可以預期,因為設立陪審團有「不可控制性」,陪審團大有機會作出有利被告的判決。他對結果感到悲觀,預計案件會以被告被判有罪告終,又認為牽涉此案的政治角力不會斷,因為此案會比唐英傑案更受國際注目,因為被告當中有作為市民代表的立法會議員、學者、律師,「肯定長年長月會被(外國)拿來做例子,指控香港法治已死」。
蕭若元:律政司可用無窮理由 拒絕陪審團審訊
資深時事評論員蕭若元在網台節目表示,當局的理由中,指設陪審團或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是不相信陪審團可以主持正義,「即是說香港人完全不能夠信任,陪審團一定會判這些人無罪」。他又提及,「凡是獨裁國家都不容許有陪審團」。
至於「保障陪審員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蕭若元認為以往不可以公開陪審團的名字,亦不能拍照,除非有人有非常充份的準備,否則難以報復陪審團。
現時《港區國安法》第46條定明,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國安案件的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蕭若元批評,當中的「涉外因素」,可以任由當局詮釋,只要與外國有一點關係,亦可能符合條件。另外法例中在列出其它理由後,加上「等」字,即表示律政司可以用無窮理由,拒絕陪審團審訊。
蕭若元:陪審團有生活集體常識
另外,同樣使用「等」字的情況,亦出現在《港區國安法》第41條,關於公開審理案件的條文。當中定明「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份審理程序」。蕭若元形容這「衰過大陸」,舉例大陸的《刑事訴訟法》當中,不公開審訊的情況,列明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私隱的案件」,反而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多了「等」字。
蕭若元認為,司法案件中需要陪審團,是因為他們了解很多人生經驗,有生活中的集體常識,「不是一整日在法律的象牙塔中的法官,他們可以錯誤理解人性」。他並指出普通法的重點之一,在於最後訴諸與整個社會的良知,及普通人的看法,陪審團是法律不外乎人情的體現。
鍾劍華:無陪審團就不需理會常識
鍾劍華亦提到,政府不設陪審團的意圖很清楚,「無陪審團就不需要理會common sense(常識),只要法官配合就得啦!現在的法官好配合了」。
就不設陪審團的安排,律政司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正進行司法程序的案件。另外,曾經擔任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長的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早出席立法會前廳交流會時,被問到相關問題,他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但稱「我覺得這一定是最好、最恰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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