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5名理事,因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煽動。前天(7月18日)控方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我看了相關報道,對「開新章」後的香港「法治」,又添幾分認識,而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對「煽動罪」的說明,亦令我大開眼界。

原來港府要告你甚麼「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以下簡稱「煽動」),門檻不高。據伍淑娟說,控方(一)不必證明有人被煽動,也無需考慮受眾感受或想法;(二)不必證明被告具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三)只須證明涉案刊物具煽動意圖,以及(四)證明被告明知該刊物具此意圖,而仍然繼續刊印發布。

法官郭偉健——即那位曾經稱讚連儂牆斬人兇手「有高尚情操」的法官——要求控方伍淑娟澄清一些概念,伍於是舉了一個關於「檢控官」的例子:

「若於一個律師聚會稱讚某大狀是『明日之星』,並不會構成煽動;但若有網民批評法官和檢控官作『政治檢控』、『濫告無辜』,又威脅要襲擊他們,此時有人轉發訊息,並形容某大狀是『明日之星』,此話便具煽動意圖,可見語境可改變一句說話的意思。」

翻查香港刑法,「煽動意圖」有七項內容,包括「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若有人公然威脅襲擊檢控官,控告他「煽動」也許合理。但轉發訊息加一句「明日之星」也算煽動?入罪門檻之低,似乎比得上中國有些人「跟外媒談話」,即能被控「海外間諜」。

伍淑娟舉的例子,證明她連「目標」、「結果」也分不清。在她的例子中,有人寫「明日之星」,不必然代表他想表達「目標」,即「呼籲他人暗殺檢控官」,也可僅僅表示某些「結果」,即「該檢控官將成某些人的襲擊焦點」,或「該檢控官將會因為受人威脅,備受公眾關注」等。單憑「明日之星」四字,即使伴隨「威脅」訊息轉發,也不可能被證明具有「煽動意圖」。

話說回來,按照上述(一)至(四)的原則,若有人聲稱要襲擊檢控官(具煽動意圖),那麼就算你甚麼也不說,光是轉發,港府已可告你「煽動」了,對不對?伍淑娟所說的「明日之星」四字,根本多嚿魚。再細想一下,若有人轉發「煽動」訊息時,不寫「明日之星」,而寫「丟那星」、「我反對暴力」或「支持香港檢控官」……又是否不算「煽動」呢?

諸如此類的問題,多不勝數——歸根究底,就是「煽動」如何定義、由誰定義的問題。由於「煽動罪」往往跟人權抵觸,容易淪為政治打壓的工具,很多文明國家若非廢除,就是大幅提高定罪門檻。

我去年評論「唐英傑案」的文章,已清楚指出:「在美國的煽動言論若要受法律懲罰,須先通過『布蘭登伯測試(Brandenburg test)』。法庭要定罪的話,要考慮下列三點:一、言論的意圖是甚麼?二、非法行為是否即將發生?三、非法行為是否有可能發生?三者若不成立,即使有人發表煽動言論,他的言論自由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香港不管是否有人能被煽動,也可入罪,但美國則要求控方證明,某些言論能導致「非法行為即將發生」才算煽動。識字的也看得懂,同樣名叫「煽動罪」,但兩地法律根本不能同日而語。

伍淑娟又引述英國和澳洲等案例,指「煽動罪」源於普通法,涵蓋範圍廣闊,包括所有破壞社會安寧、煽動人反政府的言行,是嚴重的反社會罪行,「可引發叛亂和內戰」云云。

其實上一次英國以煽動言論作檢控,已是1972年的事。當時有3人被指徵召人民到北愛爾蘭參軍,被控以「具煽動意圖的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言論」。結果串謀罪被撤銷,「煽動言論」罪成,判以緩刑。五十年前的英國,叫人參軍打仗也是「緩刑」,但在2022年香港,只是繪畫,也可未審先坐牢一年。伍淑娟憑甚麼把兩地司法相提並論?

2009年,英國更索性廢除了那條在香港借屍還魂的「煽動罪」。不妨趁此機會,重溫一下當時司法大臣Claire Ward所說的話:

「煽動叛亂、煽動性誹謗是隱秘費解(arcane)的罪行——它們源於已消逝的年代,其時言論自由不像今天那樣,被大家視為權利。」

「今天,我們都知道言論自由是民主試金石,要維護自由,每個人都必須有權批評國家。」

「本國這些過時罪行的存在,曾被別國用作保留類似法律的藉口,他們一直利用這些法律,落力打壓政治異見和限制新聞自由。」

「廢除這些罪行,可讓英國帶頭挑戰別國的類似法律,在那裏,這些法律是用來壓制言論自由的。」◇(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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