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人、中國公司在紐約的民事法庭提交申請,要求紐約法庭承認並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具體而言,就是中國原被告之間的金錢給付之債,要在紐約追討。

上周二(6月28日)就有一例,深圳一瓢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向紐約曼哈頓的民事法庭申請,確認由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2014年所作的某個編號的判決,申請使用的法律依據是1962年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制定的《承認外國金錢判決統一法》(簡稱UFMJRA),以及紐約州民事執行法規CPLR第53條。

該案金額為3.98億元人民幣,被告是上海海博鑫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山西海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李某某。

大紀元記者翻查法院紀錄,發現這類申請最近冒出很多,例如白長春花船務公司和重慶紅蜻蜓油脂公司的海運合同糾紛案,原告今年3月申請在紐約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判決。

為甚麼中國人官司要來紐約申請執行?顯然,紐約是世界中心,許多資產在這裏,在中國高淨值(有錢人)群體海外移民和資產境外轉移的趨勢下,許多傳票接收者在這裏。幾乎每家大銀行和金融公司在紐約都有分行,這顯然是開始資產追蹤的最佳地點。

為甚麼要紐約法院承認「外國判決」?以上述深圳一瓢的申請書為例,他們不尋求紐約法庭針對被告的任何新救濟(新判決),而只是要求法院依「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 in lieu of complaint)程序,承認外國的金錢判決。

一旦將中國判決書轉換為紐約的「即決判決」,原告方就可利用州允許的「判決後發現」程序(Post-judgment Discovery)向債務人施壓,傳喚銀行獲取銀行紀錄,傳喚第三方,接受證詞等。以及執行判決債務人的銀行帳戶、證券帳戶和房地產。

當然,如果外國判決系通過欺詐取得;判決所基的訴因與美國公共政策相違;還有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例如外國法院未組成公正的審判庭、審判程序不正當、法院判決違反美國憲法原則(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等原因),外國法院判決都不可以在美國獲得承認和執行。

因此,這些申請書基本上都會一一列明他們滿足美國哪些法律規定。例如,深圳一瓢申明,(1)中國法院判決是最終生效判決;(2)中國提供公正的法庭,符合美國訴訟當事人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等等。

焦點:中國法庭公正嗎?

紐約法院對於中國的判決有多大的認可度?還不好說。目前紐約州有兩個法院裁決的案例,可供參考。

第一個是2020年1月6日,紐約州皇后區法院首次承認廣東省珠海法院有關劉慧芝訴關國清、方細冬(Huizhi Liu v. Guoqing Guan and Xidong Fang,姓名皆為音譯)的金錢債務案。但關國清、方細冬立馬提出上訴,其中一個理由是,美國國務院2018年人權國別報告充份表明,中國法律制度不符合美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該案仍在上訴中,還未結案。

第二個是2021年4月30日,紐約曼哈頓區法院(一審法院)拒絕承認和執行北京高級法院有關上海雍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訴喀什星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徐某某一案,原因也和中國司法系統的程序正當性有關,中國法院在涉及到政治敏感的案件中缺乏司法獨立性。

該案法官Arthur Engoron在判決序言部份,首先引用邱吉爾1947年在老兵節演講中關於民主的一段經典名言:「民主是最壞的政治體制,但與我們見識過的其它形式的政體比,就最不壞了。」

Engoron繼續寫道:「在司法戰線上工作了30年後(任書記員12年、任法官18年),本法院對紐約的民事司法系統大致有同感:無論如何,它並不完美;但總的來說,它盡力了,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是絕大多數情況下),它確實產生了公平和正義的結果。」

「美國法律制度之所以偉大的動力,是要求各方接受『正當程序』,其法律淵源可以追溯到《大憲章》第39條:任何自由人……未經當地法律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損害。」

追債與中國人權的關係

Engoron法官用了7頁紙、幾乎相當於一篇法律論文的篇幅,論述中國訴訟程序制度整體不符合美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因此不予承認中國法院的判決。

其中一個爭議的關鍵,就是美國國務院有關中國的人權報告,到底與「追債案」有關無關。上海雍潤認為,這些報告側重於政治犯和對人權活動家的刑事起訴等,而不是側重於民事訴訟。但Engoron認為,國務院報告可構成書面證據,真實性無可爭辯。

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中共)拒絕公平公開審判」的欄目下,美國人權報告中指出,中國司法機構獨立性、司法腐敗、法官檢察官任免存在諸多問題,且,「決定民事案件的法院在司法獨立方面面臨著與刑事案件審理相同的限制」。據此Engoron法官認為,「中國司法在書面上看似不錯,但在實踐中還有很多不足之處。」

不過,紐約州高等上訴法院今年3月10日「一句話」推翻初審判決,認為法院不應以美國國務院2018年和2019年人權國別報告為由,去談中國整個司法體制,只要這一個案符合正當程序即可,例如被告在庭審中享有陳述的權利,有律師代理,且有上訴的權利。該案還有沒有繼續上訴,有待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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