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7年6月30日為香港大部份土地契約的到期日,有意見擔心,屆時政府會收回土地或要大筆補地價續期。政府今表示:「2047年從來不是一個期限」,以往絕大部份沒有續期權利的期滿契約均獲續期,又指地政總署正整理2047年6月30日到期的大量土地契約,相信可如期於今年年底完成。

發展局局長黃偉綸今回應立法會議員選委界江玉歡提問,指根據特區政府於1997年7月公布的政策聲明,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不包括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契約),在期滿時可由政府全權酌情決定續期50年而無須補繳地價,唯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租金其後會隨應課差餉的改變而調整。

黃強調「在土地行政上,2047年從來不是一個期限。」

期滿酌情續期 年繳租值3%租金

黃偉綸列出數據,稱現在起計至2047年6月29日,按分段地段計算,約有2,400個一般商業/住宅/工業用途地段的土地契約陸續到期,當中最早一批涉及大約50個地段(按分段地段計算)的地契將於2025年到期。

至於在2047年6月30日當天到期的大量土地契約,地政總署正繼續整理有關資料,有關工作進展理想,相信可如期於今年年底完成。

被問距2047年只有25年,政府要處理大批土地契約的續期,政府探討精簡程序及其詳情,黃偉綸回應,現行安排是若土地契約獲批准續期,署方會以適當方式與業權人辦理所須手續和簽立有關文書。

他續指,如土地屬單一業權,或屬共有業權而所有業權人一致同意續期安排,地政總署一般會與所有業權人簽立土地契約續期文件;如土地屬共有業權而業權人未能或難以一致同意土地契約的續期安排(例如單位分拆出售的住宅樓宇),政府會在現有土地契約期滿後,把新契約批予財政司司長法團,再由財政司司長法團將個別物業的不可分割份數,轉讓予有關物業的註冊業權人。

此做法確保即使個別業主不同意,或不能執行契約續期安排,仍不會影響願意續期及完成轉讓手續的業主的權益。

黃偉綸指,政府考慮到上述機制的手續比較繁複,特別是共有業權較多的地段,正探討有否其它合適的安排,以較精簡的程序和便捷的方式為土地契約續期,包括探討能否透過法例,對於獲批續期的個案,減省業權人須進行的手續,但同時確保有關契約的法律效力。

至於下一批一般商業/住宅/工業用途地段的土地契約,最早在2025年到期,政府稱之前會適時提出建議並與持份者溝通。

地政總署網頁記載,政府過往曾透過立法,集體處理土地契約續期工作。1988年訂立《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為1997年6月30日之前屆滿的大部份新界(包括新九龍)契約,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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