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警員去年11月底駕駛警方私家車,撞倒正在行人過路處過路的女途人,致她當場昏迷、手腳受損。該男警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32歲被告林浩無律師代表。控罪指,他在2021年11月29日於觀塘鯉魚門道近高超道交界危險駕駛車輛,引致張姓女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
男警員暫毋須答辯,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林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保釋期間須居住於提供地址。案件押後至6月再訊,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明報》報道,據知涉案男警駐守觀塘警區,事發時正追截一輛可疑車輛。警方在事發當日無公布事件,男警亦無被停職。
根據法例,「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5萬元)及監禁7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萬5,000元)及監禁兩年。
案件編號:KTCC 791/2022
去年警員執勤危駕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
一名男警員被控在2019年3月8日駕駛警車往處理案件時,衝紅燈撞傷一名女途人,女子頭部骨折。於2020年7月,警員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24個月,並參加改進駕駛技術課程。據報,當時該警員在庭上一直不承認自己危險駕駛,只承認是「不小心駕駛」。@
案件編號:KCCC 155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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