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4日排審「國家安全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經濟間諜罪,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並設國安專門法庭,未來觸犯本法,最高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新台幣1億元罰款,未遂犯也可罰。兩岸條例初審通過;國安法部份條文無共識擇日再審。
因應陸方持續不當竊取、吸納台灣產業技術及人才,造成台灣機敏技術及高科技人才不當外流。民進黨籍召委張宏陸24日召開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政院版國安法、兩岸條例修法草案。
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針對受政府機關(構) 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前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款。返台後,亦應履行通報義務。
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說,業界顧慮受規範人員範圍過大,恐不利產業吸引高階創新研發人才,因此本次修正秉持最小必要範圍原則建立赴陸管理機制。有關外界質疑「出資、委託等基準」?將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訂。
此外,中國大陸營利事業近年來透過台灣在地協力者, 或藉由在第三地投資之企業,以及以「假借他人名義」等違法方式來台,修正兩岸條例40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陸企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事業,非經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違法來台投資之陸資及其人頭處以同樣之處罰。條文增訂,出借人頭者可處12萬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款。
兩岸關係條例付委初審通過,送院會前需交黨團協商,進行更全面探討。
經濟間諜罪無共識 部份條文擇日再審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慮,或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經行政院公告,應進行管制,並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訂辦法。
國安法修正新增「經濟間諜罪」,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來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之罰款,未遂犯可罰之。
草案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陸港澳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力。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之罰款,未遂犯可罰之。
為周延保護此類營業秘密於偵查中不致發生二次外洩之風險,檢察官偵辦適用《營業秘密法》偵查保密令規定,且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二審管轄、高院與商業法院、速審速結。
立委趙天麟提議「追訴權時效終身」取消追訴期,內政部表示贊同,法務部認為,有關追訴權時效規定,涉及人民權益重大,宜審慎考慮。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可待實質審查時討論。
立法委員江永昌認為,國安法除了自然人責任,也應追究法人責任;另針對經濟犯罪刑期3年以上,屬重大罪行,法務部認為「不適用犯罪協商」。
立委王定宇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明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黨政軍之象徵物(包含旗歌等),不可在台灣懸掛和宣傳。如果為匪宣傳公共場所展示五星旗可給予不同程度罰款。對此內政部以保護言論自由,認為需再斟酌。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部份,除國安法第2條、第6條、第8條條文細部內容爭議無共識,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版審查通過,保留未審條文擇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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