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公檢法聯合製造冤案,致使法輪功學員劉麗傑於2021年11月17日被枉判三年半,2022年2月18日被劫持到黑龍江省女子監獄。她的辯護人依法對種種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控告。
劉麗傑的親友辯護人為大陸五位知名的人權律師:王宇、王全璋、任全牛、謝燕益、包龍軍,他們均被中共非法註銷了職業證。在法院審理劉麗傑案件的過程中,他們對一審法官及其他辦案人員的種種違法行為一一投訴控告。
同時,五位辯護人及時整理控告材料走訪當地相關部門,並逐級郵寄到國家最高法律部門、人大常委會到省市各級法律部門及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等處,共寄材料達100多人次。
今年1月19日,一位知情律師向大紀元表示,劉麗傑案件從一審開始,因有幾位律師介入,在當地影響很大。到了二審時,中級法院草草結案。
律師說:「這實質上是來自於黑龍江省或者更高層的意思。因為這個案子做得影響力比較大,共產黨就是知錯不改,一意孤行,一條道走到黑。」
至今,辯護人依然在努力上訴。2022年2月17日,劉麗傑的申訴代理律師到佳木斯市中級法院,遞交由劉麗傑簽名的申訴狀和一份律師起草的答疑申請書。
3月3日,劉麗傑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我們當時是在佳木斯市中級法院要求立案,但不給立案;後來我們又到黑龍江省高院申訴立案,也不給立案。我把這個申訴狀郵寄到佳木斯中院了,現在還沒有回覆。」
本文重點報道劉麗傑的親友辯護人依法作出的種種努力,揭露佳木斯公檢法人員的知法犯法行徑,從中可見,中共法院只是服務於中共政權的工具,對它要打擊迫害的人絲毫沒有法律可言。
劉麗傑修煉法輪功遭綁架、構陷
劉麗傑於1970年12月20日出生於黑龍江省佳木斯市,畢業於東北師範大學生物系,曾在佳木斯教育學院學報編輯部和院長辦公室工作,連年獲優秀教師稱號。
「在任期間不能提拔重用劉老師這樣優秀的人才,是我的終生遺憾。」學院的一位主要領導曾對中層幹部說。
2020年10月14日上午,劉麗傑到92歲的老年法輪功學員董淑賢家後,與其他八名法輪功學員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等部門的警察綁架。
她經體檢身體不適合拘押條件,於2020年10月16日以「取保候審」回家,隨後被作為重點對像監控。
2021年9月3日,劉麗傑被向陽區檢察院非法「監視居住」。
9月13日,劉麗傑和家人準備到建設派出所索要「監視居住」通知。派出所所長開車帶他們到向陽區檢察院。檢察院的公訴科科長李利鋒讓手下把起訴劉麗傑的材料送到向陽區法院,並讓劉麗傑及其家人一同去。
到法院後,庭長宋濤問劉麗傑:「你能認罪認罰嗎?」
劉麗傑拒簽,並回答:「對於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這一所謂的罪名和你們指認的所謂事實,我是有異議的。」
9月16日上午,建設派出所所長等人到劉麗傑家,問她是否請了律師,還說,只要她簽「三書」(放棄修煉的所謂「保證書」、「悔過書」、「決裂書」),這件事就可以緩下來。劉拒簽。
9月16日下午,劉麗傑的親友辯護人(王宇、謝燕益、王全璋),到向陽區法院交辯護手續,要求閱卷。法院拒收材料。辯護人了解到法庭擬定9月24日對劉麗傑非法庭審。
因法官宋濤沒有按法定的時間內及時通知劉麗傑可以聘請辯護人,她的辯護律師彭鵬要求法庭推遲庭審日期。其親友辯護人對宋濤的違法行為也提起控告。
控告刑庭法官宋濤違反法定程序辦案
2021年9月24日,控告人劉麗傑、辯護律師兼控告代理人王宇,控告代理人包龍軍、任全牛,針對佳木斯市向陽區法院刑庭法官宋濤瀆職、違反法定程序辦案,向佳木斯檢察院遞交控告。
控告人和代理人指出,劉麗傑被由「取保候審」改為「監視居住」,後被起訴到檢察院,再被起訴到法院,此信息她均不知情。
居住地派出所人員告訴劉麗傑,她將於9月24日被庭審。她在匆忙中聘請了來自河南的彭鵬律師作為辯護人,同時,委託了親友辯護人。
彭律師於9月23日向法院提交了辯護手續,提出閱卷、延期審理的要求。宋濤說9月24日審理。律師指出,法定開庭至少十日前被告人和辯護人應得到起訴副本。
宋濤這才後退一步,說庭審推遲到9月28日。
此外,對於控告人聘請的親友辯護人,宋濤提出許多法律沒有規定的要求,拒絕接受親友辯護。
辯護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4條明確規定: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第187條明確規定: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因而,控告人劉麗傑及其親友辯護人向檢察院提出:依法立案,追究違法、犯罪行為。
此控告被抄送給全國人大委員長栗戰書、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趙樂際、中共政法委員會書記郭聲琨,以及國家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黑龍江和佳木斯政府和法院等相關部門。
與此同時,9月24日,劉麗傑及其親友代理人還向佳木斯向陽區人大常委提起免去宋濤庭長、審判員資格的申請。
法官強行推行第一次非法庭審
在劉麗傑的律師和親友辯護人介入下,法院在被指出不符合法定時間的情況下,被迫變更了第一次預定於9月24日的非法庭審,以及第二次預定於9月28日的非法庭審。
9月30日,劉麗傑的辯護律師接到刑庭書記員的第三次預定的非法開庭時間的通知,即10月12日。
律師說明這個開庭時間與自己代理的另一案件的開庭時間有衝突,另一開庭通知是先行送達的,因此要求延期開庭。
律師在當天就給宋濤快遞了書面延期申請,經查詢得知,郵件已於10月3日投至法院,但被宋濤拒收,顯示「未妥投」。
律師又與宋濤短訊溝通了要求延期開庭的事由,宋濤堅持讓律師推掉另一個開庭趕過來,或讓當事人另行聘請律師或申請法律援助。
劉麗傑的親友辯護人在開庭之前已趕到法院,與宋濤當面溝通要求進庭辯護。宋濤卻非法要求他們出具無犯罪紀錄證明和直系親屬關係證明來,以此阻止他們進庭。
事後,親友辯護人到向陽區檢察院控告了法院宋濤的違法行為。
10月12日非法庭審期間,佳木斯市各級公安部門的警察、社區人員等約一百多人到場。向陽區法院關閉了院外大門,樓內的很多進出通道被封閉,法院內外佈滿了警察和便衣。
庭審中,宋濤引用相關法條阻擋親友辯護人,劉麗傑問宋濤:「自己的親友辯護人在其它地區都能進庭依法做辯護,而在佳木斯為甚麼不能?」
在場的人聽罷,都面面相覷。宋濤不敢應對。
劉麗傑不斷提出抗議,並揭露他們的違法行為,除此之外,在全程中被問話時她拒絕回答。公訴人李利鋒最後講話語無倫次,聲音有些顫抖。宋濤宣布休庭。
親友辯護人發出聯合辯護詞
在10月12日非法庭審時,被拒之於法庭外的親友辯護人王宇、謝燕益,以及親友辯護人法律指導王全璋,共同發出聯合辯護詞。
他們寫道,獲悉承辦案件的警方僅獲取被告人持有部份法輪功宣傳品。
「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屬於擾亂社會秩序的章節,該類罪名在法理學上全部屬於結果犯。社會秩序被損害的法定後果是該類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而且被損害的後果是可量化的,不是靠推測,推理和假想。」
他們指出,兩高的司法解釋把該罪用傳播宣傳品的數量作為定罪量刑的充份條件,「是典型的破壞法律實施」,實際上是把結果犯當成行為犯,根本上違反了刑事法律規定。
而佳木斯警方進一步把持有法輪功宣傳品作為犯罪行為進行打擊,是「典型的濫權和越權」。
因此,他們請求法庭將案件退回檢察院,或者直接宣告被告人無罪。
(待續)
(資料來源: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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