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聖誕節「和你shop」中,36歲市場推廣助理經被指在大埔超級城食肆內搗亂及阻止警方進入商場,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但遊蕩罪罪成,判囚9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法官黃崇厚今在高等法院頌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陳炳宙曾稱「犯罪者無權要求法官像社工一樣百般呵護」,的確令人疑慮裁判官是否考慮不善,但不致影響判刑穩妥性及關鍵,考慮其它因素後,決定減刑至6個月監禁。
上訴方早前指,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楊浩然有犯罪及結伴意圖導致他人擔心,定罪並不穩妥。但法官認同律政司一方的陳詞,認為條文沒明文列出須證明任何犯罪意圖,重點在於該行為招致的後果,並非行為有否相關意圖。
上訴方又指,控方從未說明以「共同犯罪原則」提告,原審裁判官陳炳宙以此裁定要為搗亂的人負上同等刑責,對其構成不公。惟法官反駁指,本案明顯是基於此原則作檢控,難稱辯方因沒有掌握控方檢控基礎而失去提出證據的機會,裁判官也沒有處理不當或程序上構成不公。
裁判官曾稱,雖然沒有證據指楊有實際搗亂行為,但他沒有光顧意圖,而是與搗亂人士同時入內,藉其出現支持及鼓勵其他人士搗亂。況且,那一班人在不必要的情況下戴上口罩,唯一合理推論是遮蓋自己身份,而明知正在進行不當的行為。對此,法官認為裁判官的結論合情合理,亦有充份證據支持。
基於上述理據,法官認為裁判官的處理及分析過程無誤,且有關事實裁斷合理有據,裁定定罪穩妥,駁回定罪上訴。
至於刑期方面,上訴方批評,裁判官曾指楊否認控罪浪費法庭時間;沒有基礎地指楊要求法官像社工一樣,對犯罪的人百般呵護,令判刑不合理地過重。法官指出,楊沒有認罪是判刑重要考量,但若因法庭要進行審訊而加刑,恐怕有違被告權利及無罪推定。
法官續指,雖然這些或許只是裁判官所作出的不完美表述,的確令人產生裁判官是否考慮不善的疑慮,但不致影響判刑穩妥性及關鍵。不過,法官表示,觀乎本案整體情況、案件性質和情節,判處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故即時監禁乃唯一合適刑罰,終把刑期下調至6個月。
楊浩然(36歲,市場推廣助理經理)面對遊蕩導致他人擔心及阻礙在正常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共2罪,即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星泰真味」內遊蕩,令食肆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及於同日故意阻撓警員賴灝緯執行職務。
案件編號:HCMA35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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