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11日)刊憲,取消使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安排(「對沖」安排)。政府指已完成草擬條例草案,將於2月23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勞工處發言人表:「取消『對沖』安排有助改善僱員的退休保障,也可鞏固強積金作為香港退休保障制度其中一根重要支柱的功能。」取消「對沖」安排將由指定日期起生效(轉制日)。在轉制日後,僱主不可以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服金。至於僱主的自願性供款及其累算權益,以及歸因於僱員服務年數的酬金,則可繼續用於「對沖」轉制前或後的遣散費或長服金。

條例草案建議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如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僱主可繼續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在轉制日前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或長服金(遣散費或長服金轉制前部份)。政府相信,安排有助減低在轉制日前引發大規模裁員潮的風險。

條例草案不會改變遣散費或長服金的計算比率及上限。遣散費或長服金轉制前部份會以轉制日之前最後一個月的月薪及當時的受僱年資計算,轉制日後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或長服金,則按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工資及轉制日後的受僱年資計算。政府預計,可以減少僱主刻意在取消「對沖」安排前解僱僱員的風險。若僱員在取消「對沖」安排後所得的權益少於現時,政府會通過行政安排補足差額,確保有關僱員所得不會比現時為差。

取消「對沖」安排不適用於現時不受強積金制度或其它法定退休計劃涵蓋的僱員,因為這些僱員現時並不受「對沖」安排影響。他們的遣散費或長服金(如適用),會繼續按照現行規定,以終止僱傭前的最後一個月工資計算。

條例草案亦會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訂明根據《僱傭條例》獲發的遣散費及長服金不屬應課薪俸稅入息;並就《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代位權及計算涉及減薪個案的遣散費特惠款項的條文作出相應的技術性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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