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合資格人士因早前為2個住宅單位進行強制驗窗時違反《建築物條例》,於上月被分別罰款3萬及2.3萬元。2個涉事單位分別位於油麻地文昌街及土瓜灣龍圖街。
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分別向該兩個單位的業主發出強制驗窗通知,着令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檢驗其單位的窗戶及監督所需的修葺。就文昌街的個案,有關單位的一扇窗於訂明檢驗期間掉落,導致一輛停泊於街上的輕型客貨車損毁。
由於有關合資格人士驗窗時未能小心檢驗窗戶以免窗戶掉落,違反相關作業守則,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所訂明的罪行分別向該合資格人士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提出檢控。有關人士於上月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合共3萬元。
另一宗個案的合資格人士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有關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窗戶安全無需修葺。其後,屋宇署因應單位業主的舉報展開調查,發現該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提交屋宇署的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即該合資格人士曾為有關處所修葺窗戶,卻於其呈交的證明書核證該處所的窗戶無需修葺。
此外,該合資格人士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E(4)(a)條及第30E(5)(a)條的規定親自為窗戶進行檢驗及對修葺提供妥善監督。屋宇署亦發現該合資格人士授權或准許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毀的危險,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c)、40(2AD)、40(2AE)及40(2B)(b)條向該合資格人士提出檢控。該人士於上月1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罰款共2.3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屋宇署可根據條例採取執法行動,並會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以確保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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