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在今年10月曾處理一宗涉及國安法的閉門聆訊,涉案的某組織在去年接獲警方的提交物料令,要求交出包括大額捐款人及受助人名單等資料,該組織的5人其後向法庭申請遮蓋受助人的個人資料,包括部份身份證號碼、電話等。不過遭法官李運騰拒絕,他在書面判詞中認為申請不涉公眾利益,法庭不應介入以免影響警方調查的完整性。

根據判詞,警方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第7條要求涉事組織提交由2019年某月起至今的4類資料,包括(一)該組織的財務報表、會計賬目、交易紀錄、會議紀錄等資料;(二)涉及10萬元以上捐款人的資料(如姓名、電話、身份證號碼等);(三)涉及5萬元以上的捐款受助人資料,獲批補助的理由等;(四)該組織與其他本地或海外政治組織的任何協議等資料。

該組織先提交第二及第四部份資料,其後向法院申請遮蓋捐款受助人的個人資料,包括住址、電話、醫療資料等,並向警方提交了捐款受助人資料被遮蓋的餘下資料,之後在雙方見證下,將該些資料未經修改的版本封存。

據《眾新聞》報道,申請方認為該組織向受助人保證資料保密,香港《人權法》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私隱權,認為申請事項與公眾利益有關,政府應證明受助人個人資料對調查的相關性及用途。

律政司認為,法庭在考慮批出交出物料令時候,已經考慮了保密性及私隱等原則,該申請等同質疑受助人資料與調查的關連性。律政司又稱,考慮有效調查國家安全案件的凌駕性及重要性,及無特別困難或不公下,保密及私隱並非修訂手令的原因。

法官李運騰認為,提交物料令的主要目的是協助警方就該組織的資金走向及款項是否用作合法目的進行調查,認為受助人的資料與調查相關。他亦認同律政司一方的說法,在調查階段須給警方一定自由,法院不應介入破壞調查的公正性及有效性。

法官亦駁回手令影響受助人私隱的說法,國安法實施細則列明,不得以違反保密責任或招致他人獲罪而拒絕提交手令要求的資料。而且法庭曾裁定,偵查及監控嚴重罪行符合公眾利益,較嫌疑人的私隱權重要。他又指即使遮蓋資料,警方都可以透過銀行或醫院等其它來源獲取資料。

不過,法官認為法庭作為防止濫用及壓榨最後防線,可以重新檢視提交物料令,認為國安法實施細則下應引入類似機制。他亦認為,在類似申請得到解決前,應參考本案做法,在雙方面前密封有關資料。

《眾新聞》向律政司及警方查詢要求確認申請人所屬機構,不過律政司回覆指不評論個別案件,並指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7第5條訂明,凡法庭已根據該附表第2或3條發出命令,則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已發出或已申請的命令所關乎的偵查正在進行,而並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作出意圖妨害偵查的任何披露,或作出任何披露而罔顧該披露是否會妨害偵查,即屬犯罪,強調「任何人亦不應嘗試作出任何可能違反上述規定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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