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論規管眾籌,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舉辦研討會。講者之一、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發言時表示,不應把為非法活動眾籌,及為干犯違法活動的人眾籌兩者混淆,亦不應將合法行為視作洗黑錢,他舉例指。被捕的人為聘請辯護律師或支持生計而籌款,本身不會構成洗黑錢罪,又認為現時立法規管眾籌的時機尚未成熟。
研討會內,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提及各種眾籌活動的相關風險,包括利用洗黑錢支持暴動行為,又指眾籌款項若用作非法行為,則可以被控串謀意圖或夥同犯法,此外如籌款平台推出的項目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亦有機會承擔法律風險。技術層面而言《簡易治罪條例》禁止公開籌款,但網上平台是否屬於「公開」,則仍是灰色地帶。他又認為現時立法規管眾籌的時機未成熟。謝強調,為犯法行為眾籌,及為了犯法被捕者眾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因為任何被捕的人都有權接受公平審訊,為了支持(某人)打官司捐款不是助訟,因為他們(捐款者)在贏了(官司後)沒有回報。這也不是為了非法目的,這不是犯法行為。」因此要分清楚眾籌是為非法目的或其它社會目的,又指自己對不問緣由把「洗黑錢」套用在所有眾籌平台上感到厭惡。
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稱,英國對眾籌採取低度規管,關鍵是採取「合乎比例的規管」。一般普通法地區不會規管捐款式或回報眾籌,對眾籌平台的規管主要針對P2P借貸或股權眾籌,英國國會亦沒有為針對眾籌制定任何新法例,而是交予金融行為機構以現有法例,用發牌制度去規管眾籌平台。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認為眾籌平台有很多潛在問題,並批評眾籌平台「可以成為犯法溫床」,包括資訊不透明、匿名、籌款者可以「走佬」、資訊保安及跨地域規管等問題。此外,眾籌亦可成為不法目標、欺詐、洗黑錢、資助恐怖活動及極端行為的溫床,故認為需要制定針對性的新眾籌法例,包括平台發牌,規定眾籌者須披露關鍵制度、設立匯報制度及上限。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稱,與會者有提及眾籌相關的風險與問題,認為需要對眾籌進行規管,稍後會將建議提交相關政策局。
自2019年,警方及律政司先後以不同方式跟進及打擊與反修例運動相關的眾籌平台及活動,最近更引用國安法條款要求612基金為眾籌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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