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顯示被告龍少泉於1986年加入警隊,2016年案發時為旺角區總督察,之後晉陞為警司,今年5月退休。被告於2010年至2017年期間獲配發廣播道警察宿舍與妻兒同住,其父於1992年離世,母親則居於葵涌一公屋單位。根據公務員守則,由政府貸款計劃購入的物業只供自住,不可出租,被告於2016年向庫務署申請按揭計劃獲批,貸款金額約207萬元。之後以約660萬元買入愉景灣一單位,物業租予一對夫婦,由2016年10月起至2019年3月,租金收益合共約76萬元,該物業於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租予另一租客,租金收入約39萬元。
此外,被告於2016年9月29日向匯豐銀行申請樓宇按揭貸款加按,報稱物業用作自住,最後獲批390萬元貸款,但被告當時已正洽談物事業的新租約,計劃以租金償還按揭,而被告從未就物業作用變更等事宜通知匯豐。
被告於2020年9月2日由上司陪同下到廉政公署接受調查。於警誡下承認有就該物業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向政府申請購屋貸款。被告稱自己不熟悉公務員條例,不清楚自用和出租的按揭會有分別,誤以為「交吉」代表「完成買賣」。他又指自己曾向匯豐職員表示物業會用作短期出租,但表格最後卻填上「自用」,但被告的Whatsapp記錄顯示其太太曾提議被告向銀行申報物業為自住,可達六成按揭並且成數較高。
被告被控兩項欺詐罪,第一項稱他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間,向庫務署申請貸款時,虛假地表明將交付涉案的愉景灣單位,但沒有申報他與該單位的租客已簽下租約,意圖誘使庫務署署長向他發放約207萬港元貸款。而第二項控罪稱,被告向匯豐銀行虛假地表示涉案單位為自住,沒有通知匯豐他已簽訂租約,意圖詐騙而誘使匯豐發放約貸款390萬港元。案件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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