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位明星醜聞引發的明星代言責任問題持續發酵,《法治日報》更是把明星代言費退回/收繳問題作為法律的具體實施問題來討論。但討論的並非近期涉事明星的品牌代言,而是給民眾帶來慘重損失的P2P融資平台代言問題。
8月21日,《法治日報》發文引述多名法律專家的觀點,討論P2P爆雷後,明星代言費、廣告費是否應當依法收繳及如何收繳的問題。文章還進一步講述了代言明星具體還要承擔哪些責任,及是否需要罰款等判定起來比較複雜的問題,特別是目前很難判斷明星是否「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而仍舊向公眾推薦。
目前中共的《廣告法》,只對關係生命健康商品的虛假代言認定其應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但對於代言P2P等應承擔的過錯責任則無定論。
2015年以來,約有30多位明星和公眾人物為P2P平台代言,其中包括范冰冰、郎朗和汪涵等。
當局稱追繳代言費
4月22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在《關於警惕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中規定,明星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服務做推薦、證明,不得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做推薦、證明」。
6月1日,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表示,該機構正在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對已立案的999家網貸機構加快審理進度,依法追繳明星代言費和廣告費。他表示,當局已累計追繳涉案資產價值約860億元人民幣。
最近,吳亦凡、霍尊和張哲翰等明星相繼被曝出負面新聞,明星們的品牌代言費問題也同時成為輿論焦點。
根據2015年修訂的《廣告法》,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的」,或「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京師律師事務所證券和投資基金部主任劉盼盼表示,對其中「明知或者應知」的判斷很關鍵,代言人至少應該在代言之前對公司的資質、稅務、相關許可合規等情況進行審慎的核查。
《國際金融報》援引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鞠秦儀的話說,根據最高法院2011年《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果代言人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納民眾投資或者集資詐騙,仍然為其做廣告宣傳,「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就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會被作為集資犯罪的共犯論處,遭到罰款及其它刑事處罰。
P2P網貸平台在2018年年中爆雷後,就已被中共最高法院定為非法集資犯罪。截至目前,除了個別投資者投訴代言人的個別案例,還沒有出現對明星代言人追責及追繳代言費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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